个税改革重磅来袭!重点调节年入12万以上高收入群体
国务院近日发文明确,实施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实施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另有媒体称,个税改革将分三步走,高收入阶层未来多元化的劳动所得将作为增量因素考虑纳入综合所得,并由此统计个人所得税。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这类人群是重点调节的人群。不过,真正的方案出台仍需时日。
相关政策 —— 国发[2016]56号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 国务院近日印发《 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意见同时要求,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 国务院确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继续提高;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意见》表示,要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 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意见》提到,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 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着力促进机会公平,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 《意见》强调,规范现金管理。 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意见》指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意见》明确,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加大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力度,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等长期风险。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年收入超12万被称为高收入群体 上述《意见》提及的"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此前已有风声。 《中国经营报》9月24日披露,业界对个税改革的基本思路已经达成共识,即从高收入阶层入手实施增量调节,“渐进式”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渐进过程主要分为短期(1~2年)、中期(3~5年)、长期(5~10年)三个阶段。 其中, 短期和中期目标要求对年应税所得12万元及以上或者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实施综合计征,同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长期方案则是要建立各个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自动汇总的机制。 按照现在的税制设计,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年应税所得12万元的阶层是重点调节的人群。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高收入阶层实施增量调节 媒体援引税务系统人士透露信息称,对高收入阶层调整的核心是从增量入手,对一些经常性劳动所得要纳入综合计征,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类型,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资料显示,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然而,对于12万元的设置标准,并不能达到个税调节高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对于普通薪酬阶层人士来说,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其税负支出减少了几十元,同等条件下,高薪酬人群的减税效果却有几百元。对此,上述税务系统人士认为,在短期和中期阶段,要实现从个人到家庭为单位的申报纳税,并实施调整税率结构,促进税制公平。 减税已成共识 税负问题一直广受关注。前国税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曾公开称,中国宏观税负达44%,人均宏观税负6338元。此言论一出,立刻引发热议,有网友吐槽,按照这个标准自己的生活简直是“一个馒头半个税”。但此数据遭到贾康等专家学者质疑。一些媒体也相继发文,称“宏观税负过高”一说站不住脚。 而根据中金公司去年发布的报告,2014中国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年高达37%。报告认为,未来降低企业和居民税负的空间巨大,应该用来降低企业部门过高的税负和社保缴纳负担。 该公司这份题为“降低税负不应缺席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宏观周报显示,2012年我国狭义的宏观税负(计入社保缴费)占gdp的比重为22.4%(图表1),但是,如果计算反映真实负担的广义宏观税负,即按照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保基金总收入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内计算,2014中国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年高达37%,已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平均在30~35%之间),这与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极不相称。 减税已经成为业界共识。有媒体此前刊文称,中国需要一场全面大幅的减税改革,刺激私营企业恢复活力。一些不必要的政府项目应该停止,冗余人员裁撤,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缓和赤字压力。即便一些支出暂时无法削减,也不应谋求增税解决。增加城市土地出让,售卖低效国企,减少对企业补贴,削减一些过度的社会福利,这些都是维持收支平衡的正确手段。政府开支若是无底洞,其代价是税收不断攀升。这些弊病在欧洲已经上演。 另据媒体10月22日报道,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副研究员滕祥志说,在分类所得税制之下,没有考虑扣除项目中家庭抚养、赡养、大额教育和医疗支出、首套房屋贷款利息等生计扣除的因素,夫妻二人必须分别纳税,没有将家庭作为纳税主体对待,考虑到家庭和人口存续发展、未来鼓励生育和尊重家庭价值的客观趋势,应尽量广泛实行综合征收,相应降低税率,实现整体性减税。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助理研究员邹蕴涵噶认为,上半年我国居民消费保持平稳增长,但也暴露出若干问题。持续存在的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开始通过就业、收入渠道对消费产生滞后影响,居民收入增长放缓的影响正在扩大。应高度重视居民收入放缓问题,切实夯实居民消费平稳增长基础。 其中,农民增收应注重破除制度障碍,加快农村经营性土地的确权登记,保障土地流转权利等;城镇居民增收应注重规范市场,逐步推动城镇居民收入多元化增长,从之前主要依靠工资性收入逐步转向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并重的新局面。而保障财产性收入增长,必须加强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制度建设,特别是金融市场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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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 国务院近日印发《 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意见同时要求,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 国务院确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继续提高;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意见》表示,要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 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意见》提到,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 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着力促进机会公平,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 《意见》强调,规范现金管理。 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意见》指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意见》明确,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加大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力度,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等长期风险。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年收入超12万被称为高收入群体 上述《意见》提及的"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此前已有风声。 《中国经营报》9月24日披露,业界对个税改革的基本思路已经达成共识,即从高收入阶层入手实施增量调节,“渐进式”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渐进过程主要分为短期(1~2年)、中期(3~5年)、长期(5~10年)三个阶段。 其中, 短期和中期目标要求对年应税所得12万元及以上或者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实施综合计征,同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长期方案则是要建立各个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自动汇总的机制。 按照现在的税制设计,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年应税所得12万元的阶层是重点调节的人群。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高收入阶层实施增量调节 媒体援引税务系统人士透露信息称,对高收入阶层调整的核心是从增量入手,对一些经常性劳动所得要纳入综合计征,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类型,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资料显示,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然而,对于12万元的设置标准,并不能达到个税调节高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对于普通薪酬阶层人士来说,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其税负支出减少了几十元,同等条件下,高薪酬人群的减税效果却有几百元。对此,上述税务系统人士认为,在短期和中期阶段,要实现从个人到家庭为单位的申报纳税,并实施调整税率结构,促进税制公平。 减税已成共识 税负问题一直广受关注。前国税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曾公开称,中国宏观税负达44%,人均宏观税负6338元。此言论一出,立刻引发热议,有网友吐槽,按照这个标准自己的生活简直是“一个馒头半个税”。但此数据遭到贾康等专家学者质疑。一些媒体也相继发文,称“宏观税负过高”一说站不住脚。 而根据中金公司去年发布的报告,2014中国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年高达37%。报告认为,未来降低企业和居民税负的空间巨大,应该用来降低企业部门过高的税负和社保缴纳负担。 该公司这份题为“降低税负不应缺席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宏观周报显示,2012年我国狭义的宏观税负(计入社保缴费)占gdp的比重为22.4%(图表1),但是,如果计算反映真实负担的广义宏观税负,即按照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保基金总收入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内计算,2014中国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年高达37%,已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平均在30~35%之间),这与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极不相称。 减税已经成为业界共识。有媒体此前刊文称,中国需要一场全面大幅的减税改革,刺激私营企业恢复活力。一些不必要的政府项目应该停止,冗余人员裁撤,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缓和赤字压力。即便一些支出暂时无法削减,也不应谋求增税解决。增加城市土地出让,售卖低效国企,减少对企业补贴,削减一些过度的社会福利,这些都是维持收支平衡的正确手段。政府开支若是无底洞,其代价是税收不断攀升。这些弊病在欧洲已经上演。 另据媒体10月22日报道,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副研究员滕祥志说,在分类所得税制之下,没有考虑扣除项目中家庭抚养、赡养、大额教育和医疗支出、首套房屋贷款利息等生计扣除的因素,夫妻二人必须分别纳税,没有将家庭作为纳税主体对待,考虑到家庭和人口存续发展、未来鼓励生育和尊重家庭价值的客观趋势,应尽量广泛实行综合征收,相应降低税率,实现整体性减税。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助理研究员邹蕴涵噶认为,上半年我国居民消费保持平稳增长,但也暴露出若干问题。持续存在的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开始通过就业、收入渠道对消费产生滞后影响,居民收入增长放缓的影响正在扩大。应高度重视居民收入放缓问题,切实夯实居民消费平稳增长基础。 其中,农民增收应注重破除制度障碍,加快农村经营性土地的确权登记,保障土地流转权利等;城镇居民增收应注重规范市场,逐步推动城镇居民收入多元化增长,从之前主要依靠工资性收入逐步转向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并重的新局面。而保障财产性收入增长,必须加强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制度建设,特别是金融市场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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