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然而,在收入稳步提高的同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却在不断扩大。实现向高收入者多征税,向低收入者少征税,有效地调整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我国政府未来改革的愿景目标之一。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的完善是我国政府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重要的税种,除了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外,还有实现纵向公平的功能。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仍不完善,存在工薪阶层收入单一,源头扣缴易于管理,而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多样,逃漏税现象突出的问题,导致现阶段并没有很好的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如何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善和调整,才能使其更好地配合我国经济的发展,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
起征点问题
谈及个税改革,大多数工薪阶层的诉求往往简单直接:提高个税起征点,越高越好。
民众的诉求也是有原因的。我国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也就是说,个税起征点至今已经有近五年的时间未做调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显示,这五年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上涨幅度都在10%以上。但同时,居民消费价格也在连年上涨,其中2011年上涨5.4%,2012年-2014年每年的涨幅也都超过2%。
“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个税起征点,需要做进一步的上调,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全国政协委员、华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沙振权表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若提高个税起征点到5000元,受益人群就是工资水平在3500-5000元的工薪阶层。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部原主任王建提议,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以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减税,减少居民的税负水平,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个税起征点的讨论再次成为热点。在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增加到3500元之后,将个税提高到1万元,似乎顺应了国民收入倍增的 政策要求。但是,税收并不仅仅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更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因此,税收远远超出了经济的范畴。也有学者表示,提高起征点可能仅仅停留在“理想很丰满”的阶段。起征点仅是税制中的某一变量,简单的调节解决不了诸多问题。
关于起征点,还有一个备受关注的内容,即个税的起征点仍然可能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来实施。
这就意味着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个税起征点和三线、四线城市仍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这对于三、四线城市来说,同样承担着比较大的压力。
苏海南认为,个税是全国统一的,各个地区不能自行制定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郑新立也表示,全国个税应统一,分地区制定个税起征点尚不现实。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
据媒体消息,目前业界对个税改革的基本思路已经达成共识,即从高收入阶层入手实施增量调节,"渐进式"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渐进过程主要分为短期(1~2年)、中期(3~5年)、长期(5~10年)三个阶段。
其中,短期和中期目标要求对年应税所得12万元及以上或者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实施综合计征,同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长期方案则是要建立各个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自动汇总的机制。
增量调节
按照现在的税制设计,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年应税所得12万元的阶层是重点调节的人群。
9月22日,一位税务系统人士表示,对高收入阶层调整的核心是从增量入手,对一些经常性劳动所得要纳入综合计征,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类型,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资料显示,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然而,对于12万元的设置标准,并不能达到个税调节高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对于普通薪酬阶层人士来说,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其税负支出减少了几十元,同等条件下,高薪酬人群的减税效果却有几百元。对此,上述税务系统人士认为,在短期和中期阶段,要实现从个人到家庭为单位的申报纳税,并实施调整税率结构,促进税制公平。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表示,个税改革应确定合理的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可将经常性的劳动所得确定为综合所得,将资本性所得和偶然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
去年5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文件,提出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
改革最终目标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在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
税务系统人士认为,高收入阶层未来多元化的劳动所得将作为增量因素考虑纳入综合所得,并由此统计个人所得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就是让个税更加公平,问题的焦点是综合与分类所得税改革后,各种标准扣除和专项扣除是否与实际成本费用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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