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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税务资讯行业动态金融业营改增风险控制的弦不能松
  营改增对金融行业是大考验,税改的初衷是为完善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并促进产业升级。由于金融业涉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复杂,如何确保营改增平稳过渡的挑战不容小觑,很多金融企业仍然面临不少困难。     银行业:需谨慎处理未明确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时,税率为6%,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时,征收率为3%。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有关金融行业的政策做了框架性的规定,但针对银行业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也仅是对一部分具体政策给予了明确,比如明确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银行,只有在销项税负可部分转嫁给下游客户,进项端可充分合理抵扣的情况下,银行的利润水平才会有一定的上升。是否可以转嫁销项税负给下游客户,取决于银行的议价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业操作以及客户能否抵扣进项。     对于中间业务收入,如果客户是非同业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理论上对增值税转嫁的抵触会较少,但仍需考虑同业的定价策略,供求双方的谈判地位以及客户对其税负支出以及现金流的敏感度。中间业务加大是个复杂的问题,例如,简单地将“息转费”对于银行税负减轻没有促进作用,如果是正常的可抵扣的中间业务,要看市场整体消化情况,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例如部分保险可能会加大银行的代销,以增加进项抵扣(自销的人力成本不能抵扣)。     而对于贷款服务,客户不能抵扣贷款利息的进项税,对增值税转嫁的抵触会比较大。同时,现行政策下的免税收入均有一定条件限制,导致银行需要在现有核算账套基础上进行科目设置的详细拆分,使得免税收入可以单独核算。由于时间的限制,有些银行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科目重设,导致可能需要放弃部分收入免税事项,从而进一步对利润水平造成挤压。     保险业:改变业务模式降低税负     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和业务模式产生了较大影响。传统保险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客户以个人居多,且面临着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因此对于非免税的险种(如车险,财产险,意外险等),提高保费转嫁增值税的可能性较低。与此同时,由于大部分赔付支出(如医疗费用,标的物毁损赔付)都可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此消彼长之下,保险公司的税负将有上升的风险。     鉴于此,目前保险公司均在探寻通过改变业务模式降低增值税税负的可能性。比如,增加保险公司直赔的比例,直接与汽车修理厂等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签订理赔协议,从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以及增加机构代理的比例,以获得更多的手续费支出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同时,一般大型保险公司为了便于管理、降低成本,通常由总公司进行统一的大宗采购,购进包括电脑设备、办公用品、保险业务相关软件等供下辖各分支机构免费使用。按照目前行业惯例,一般大型保险公司总公司以管理职能为主,不开展保险销售业务,仅从事再保险相关业务及投资业务,取得的收入类型一般为再保险收入和投资收益,这样,增值税销项税金额可能不足以完全抵扣采购设备及软件相关进项税额。按照目前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也可能很难将采购的设备、软件“转售”给下辖分公司并收取费用。由此可能造成下辖分支机构多缴税款而总公司进项长期进项挂账,现金流会有一定影响。     为此,除了研究由各机构自行采购或者向分支机构收取服务费等解决方案之外,各保险公司也在积极向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申请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从而达到既平衡总分支机构的税负,又节约税务管理成本的目的。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用于降低风险的常见业务模式,在再保业务中,分入保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分出保费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保摊回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等均不甚明确。     基金公司:三大困惑待解决     对于基金行业来讲,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基金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按照6%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基金公司对于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分红收益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果在征税范围内,是按照贷款服务还是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缴税亟待明确。     其次,基金公司持有到期赎回的基金产品,处理方式与转让是否有区别,也是广大基金公司希望能够明确的问题之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基金公司法律主体与税收主体的差异,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基金产品的投资对象能否取得发票进行入账甚至进项抵扣。由于纳税主体问题,基金公司是否需要直接向投资者或投资对象开票?如果是的话,到底应按照实际收取的服务费用金额向投资者开票,还是按照基金财产收取的整体金额(包括投资收益等)向投资对象开票,如何能够对此核算清晰,这些都是目前基金行业非常头疼的问题。     再次,基金公司产品在银行代销模式下,由于银行代销渠道会对手续费收取部分通道费用分成,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渠道机构到底如何给投资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分别开具自己的部分,还是由代销机构先统一开具、再由基金公司向代销机构开具其享有的部分,或者相反,也有待进一步研究明确。 总部经济招商 园区返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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