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函[2020]第2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78号(财税金融类31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78号(财税金融类31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关税函[2020]第21号 2020-09-28
唐伟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香港高校运送科研仪器设备到内地缴交关税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对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仪器、设备等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该政策执行情况良好,助力我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据科技部反馈,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厅(委)负责核定享受该政策的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香港院校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的科研机构中,广东省、深圳市所属科研院所以及在广东省、深圳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已享受政策。
该政策即将于2020年底到期。今年以来,我们已着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简便管理。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将在政策研究过程中予以认真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010—68552397
财政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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