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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中央法规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二)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二)

  目录

  【案例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有效发挥庭审实质功能

  【案例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打造“孵化器”式团队“以老带新”形成整体合力

  【案例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靠地方党委支持推动司法人员分流安置

  【案例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推进综合配套机制改革增强审判团队改革效能

  【案例5】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创新监督管理新模式

  【案例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范初任法官遴选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案例7】上海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以创新思维构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

  【案例8】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足信息化建设新阶段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

  【案例9】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多层次监督闭环确保责任制有序运行

  【案例10】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好改革创新组合拳实现案件提质增效

  【案例1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托低保高妥善推进财物省级统管改革

  【案例1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

  【案例1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办案配套机制繁简分流助推改革效能

  【案例1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管理强化激励推进辅助人员队伍专业化

  【案例15】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院领导办案团队实现领导办案常态化规范化

  【案例16】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二审案件速裁机制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案例17】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完善“四类案件”监管制度做到“放权不放任”

  【案例1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类案类判”机制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案例19】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完善特色诉讼服务机制

  【案例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精准化考核法官业绩助推提升办案质效

  案例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有效发挥庭审实质功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为抓手,完善出庭案件范围、操作规程、保障措施和司法协同机制,实现证人、鉴定人出庭常态化、规范化,有效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有力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改革以来,北京一中法院审理的158件故意杀人、伤害致死及重大毒品类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62人次,其中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39人次,出庭作证警察占全部证人、鉴定人的62.9%,。

  一是力促共识,协同推动。该院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就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达成共识,建立协同推动机制。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共同会签《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明确刑事案件中存在“有警察目击存有争议的犯罪事实”“侦查笔录存有争议需要警察陈述侦查过程”“量刑情节需要警察陈述被告人到案过程及有关情况”“鉴定意见存有争议需要鉴定人说明鉴定过程和依据”“涉嫌非法证据排除需要讯问警察说明情况”等情形的,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共同明确了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协调、流程、保护等一系列程序性规范,为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细化规范,严格操作。该院研究制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规范》,对审判实践形成规范指引。首先,细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范围,明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及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第二,明确申请和审核主体。申请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应由控辩双方按规定程序提出,由法院审查决定。警察证人、鉴定人确有必要出庭的,法院也可自行决定。第三,明确出庭操作程序,由法院签发《协助通知警察出庭函》,由公安协助落实。如果警察证人、鉴定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由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第四,明确出庭规则,法院、检察院可在庭审前为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引;庭审中关键证人、鉴定人依法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除涉及国家秘密、侦查秘密的,必须如实回答控辩双方以及合议庭的发问。

  三是尊重权利,强化保障。该院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尊重和保护各项合法权利。第一,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一方面对庭审所需的数字化大法庭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所需的隔离区进行信息化改造,实现音视频信息的高清采集与实时传输。另一方面,为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设置专门的遮挡屏,防止暴露其身份信息、面貌特征,并且安排专人使用专用通道负责将出庭关键证人、鉴定人接送出法院,在物理上隔绝关键证人、鉴定人与被告人及家属的接触可能性。第二,会同公安、检察部门完善协同保障机制。对证人、鉴定人提出保护申请或检察院提出保护建议的,由法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公安机关及时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是增强协作,长效运行。为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长效机制,提升公检法三方司法协同的能力和水平,该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沟通、交流、协调机制的会议纪要》等工作规范,创新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多项司法协同联动机制。第一,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定期就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类型性问题召开座谈会或举办联合教育培训。第二,针对个案中存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或侦查取证问题,法院可以发送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接收、调查和回函工作。第三,探索建立了控辩审三方互评工作机制。制定并发放《法官、检察官、律师刑事诉讼行为规范化评价表》,对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开展互评工作,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关键程序和环节的规范化水平。

  案例2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打造“孵化器”式团队“以老带新”形成整体合力

  审判团队建设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一环。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紧扣基层队伍实际,创新改革思路,以“孵化器培育优秀法官”为指引,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构建了“孵化器”式审判团队模式,将培育优秀法官与激发团队效能有效融合,确保司法责任制扎实有效落地。

  一是以法官为中心,构建“孵化”团队。在院庭长行权模式改变的背景下,充分考量入额法官“U型”年龄结构、司法能力不均衡、带团队抓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根据法官审判经验、业务专长、管理能力等特点,按照人案匹配原则,组建了19个“孵化器”式审判团队。即由1名资深法官带领1-2名审判经验相对较少的法官,与若干法官助理、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审判团队。通过团队内常态化、组织化、自觉化的协作配合与业务交流,切实发挥以强带弱、优势互补的团队孵化、培育作用,最大化激发团队效能。

  二是以“平权”“引领”为基点,设计“孵化”规则。团队内员额法官权责平等,团队负责人重点发挥在团队管理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负责协调办案进度、召集法官会议、组织业务培训、统筹辅助性工作等,确保团队整体提质增效。在案件分配方面,以“随机分案为主”,案件从立案庭直接分到员额法官,搭建公平公开竞争平台;在结案管理方面,团队负责人把控结案总量和进度,灵活调度个体“变量”,实现团队内部案件均衡分配,突出团队作战优势;在绩效考核方面,以团队为单位,法官评价与团队工作完成直接挂钩,增强法官的团队使命感、责任感。

  三是以机制为保障,激发“孵化”功能。以“人”为本,建立裁判文书互评、重大复杂案件评议、长期未结案件均衡调配机制,通过集体研讨、互相评议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以“案”为基,明确团队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由团队负责人直接负责,实质参与案件的“审、议、决、责”,充分发挥其审判业务过硬的优势特长;以“权”为准,改变庭长行权方式,监督所有案件程序运行,把控好重大敏感案件,团队内有实体争议的问题通过法官会议解决,做到放权不放任;以“表”为鉴,制定案件指标类、团队事务类和审判管理类三类表格供团队成员对照实施,团队负责人定期提醒、检查,作为考核评价基础,督促团队成员自我管理。

  四是以“四化”为牵引,培育“孵化”成果。第一,推动团队“专业化”,通过相对固定的审判资源配置、案由相对接近的案件审理,实现法官“审有所专,案有所精”,推出精品庭审、精品案件、精品文书,培育专家型法官。第二,实行类案审理“规范化”,通过团队内部的研讨交流,规范文书制作、统一裁判标准、创新工作方法,实现类案的统一审理思路和要点,保障案件质量。第三,促进法官能力提升“均衡化”,通过对案件数量和类型在团队法官之间的合理调配,实行“总量包干、基数保底、类型兼顾”,系统性提升团队法官的办案能力。第四,实施审判事务“集约化”,通过灵活调度人力资源,集约团队内部送达、保全、证据交换等辅助工作,促进法官专注审判核心事务。

  该院团队组建当月,在人员总量不变、不加班的情况下,19个“孵化器”团队均超额完成既定结案任务,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316件,占全院54个民商事审判团队结案总数的41.7%,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35.2%,做到了当月组队、当月下任务、当月见成效。团队运行三个月来,共审结民商事案件3201件,占全院54个民商事审判团队结案总数的40.5%,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37.2%。整体上,团队运行稳健、态势向好,改革效能逐步释放,实现了“1+1>2”的效果。

  案例3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依靠地方党委支持推动司法人员分流安置

  加强司法职业保障、释放改革红利、稳定干警队伍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的目标要求和重要内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争取改革政策保障,妥善分流安置人员,确保法院人心齐、队伍稳,有效保障了队伍稳定,激发了改革活力。改革推行两年以来,房山法院有117名法官入额,增补审判辅助人员105名,审判力量进一步增强,审判质效有效提升。

  一、把好“三关”,筑牢队伍稳定基础

  为确保司法改革平稳推进,该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创造稳定和谐的改革内外部环境。

  一是预先研判,把好人员分析“基础关”。设立“在线问卷系统”和“全院人员信息库”两大电子平台,对全院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全面掌握干警思想动态,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奠定基础。二是主动介入,筑牢稳定队伍“责任关”。制定《房山法院司法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院长、主管副院长、政治处主任、庭长“四级稳控责任体系”,开展多层次、递进式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三必谈”,即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必谈、主管领导与中层干部必谈、支部书记与部门干警必谈,谈心谈话495人次。三是多方协调,夯实改革政策“保障关”。为创造有利于改革推进的外部环境,房山法院主动向区党委、人大报告改革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指导,主动向区委政法委、区改革办报告改革进展,沟通反馈信息。在区党委统筹下,建立了司法改革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解决了部分人员分流安置、职级职务晋升、信息化建设及社会服务购买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问题,为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多渠道分流”,稳妥安置未入额人员

  该院在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积极拓展工作思路,综合采取入额、转岗、交流、晋升等方式,细化全员安置措施,方案到人、到岗,实现多渠道分流和稳妥过渡。

  一是立足不同群体需求,打通职业发展通道。针对73名未入额法官主要集中在“哑铃型”队伍结构的两端、年龄差距大、职业发展需求差异大的情况,房山法院采取不同模式转岗安置。首先,用足政策,解决未入额老法官职级待遇问题。对年龄偏大、不适宜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老法官,转入审判管理、诉讼服务、综合行政部门等岗位,并在晋级晋职中予以优先考虑,先后为16名50岁以上的未入额法官解决了副处级待遇;在区委、区政府的有力支持下,设立正处级专职工会主席一名,增加了处级领导职数。其次,规划路径,健全青年法官“梯队化”养成机制。针对未入额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规划成长路径,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法官助理岗位,制定《法官助理进阶培养方案》,根据业绩考核和能力测评结果逐级晋升,建立从高级法官助理中遴选入额法官的机制,明确法官养成路径,稳定法官助理队伍。

  二是加大干部培养力度,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一方面,调动内部活力,积极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改革以来,分别择优任命10名中层正职干部,启动中层副职竞争上岗,选拔了13名中层副职干部,其中11人为综合部门未入额法官,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调动了未入额人员积极性。另一方面,畅通外部渠道,健全法院与其他党政机关、高校双向交流机制,通过“走出去、引进来”拓宽干部成长平台。改革以来,一名未入额院领导当选房山区副区长,一名中层干部经市委组织部选派援疆,任新疆和田中级法院副院长,一名干部先后调任区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辖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畅通了干部交流培养渠道。

  三、全程统筹,推动晋职晋级工作

  结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展,房山法院畅通区党委、区人大、区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四条主渠道,积极酝酿、严格考察、全程跟进、紧密配合,推动建立常态化、梯次化、规范化的人员晋升机制。近两年来,共完成146名干警的职级职务晋升工作,其中晋升法律职务70人,行政领导职务52人,行政非领导职务24人,正处级7人,副处级26人,正科级38人,副科级6人。

  一是整体谋划,压茬推进。结合人员队伍动态情况制定年度晋升工作计划,建立覆盖领导与非领导、副科至正处岗位的全方位晋升方案,在遵循干部晋升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梯次推进、循序渐进的晋升工作模式,增强了干警干事创业信心。二是抓住节点,畅通渠道。把握干部晋升的审批流程和环节,抓好关键节点,主动积极作为,加强同党委、人大的工作汇报和沟通交流,特别是在组织部门的酝酿、考察阶段做到精准配合,配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程,争取绿色审批通道,形成良性沟通、各方支持的良好外部环境,在严格遵守干部选任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实现审批流程提速。三是精准核算,动态管理。干部人事部门认真做好职级职数核算基础性工作,根据每月的人员变动情况实现职数动态管理,对职数空间进行合理配置并确定晋升额度,在晋升工作安排上兼顾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的双重需求,避免出现“突击提拔”和职数用尽的现象,通过精准化的职数管理提升了晋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案例4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推进综合配套机制改革增强审判团队改革效能

  司法改革全面推动以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化繁简分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探索要素式审判方式改革、尝试辅助事务外包等综合配套机制改革,盘活用足现有力量,实现了审判团队的扁平化管理、常态化运行、科学化考核,在最大限度释放团队潜能的同时,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以差异管理为指导,推进审判团队组建运行科学化

  一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确定多元化团队组建模式。在对各业务庭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人员结构进行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以现有部门和人员为基础,以审判效率和专业为主要考量要素,组建差异化审判团队40个。其中,在立案庭组建“1+1”的速裁团队,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简案快审”;在刑事审判庭组建“1+2+1”审判团队、在家事审判庭组建“1+1+1”团队,促进“类案精审”。同时,组建“1+1+”团队,将书记员同时编入N个团队,在简单辅助性事务上共享书记员资源。在团队人员配备上,根据办案时间和数量将法官助理分为高级助理和初级助理,根据员额法官资历和承办案件类型,进行合理搭配。

  二是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弱化审判庭对团队的影响。通过内设机构改革,将原22个内设机构减至13个,将民一、民二、执一、执二等一些业务类型相近、人员匹配性高、紧密协同性好、存在业绩竞争的部门合并。审判庭设置更多地侧重流程监管督促,审判团队的人员由院里统筹调整,审判案件的种类、数量由审判管理部门动态调整,使法院扁平化管理成为现实。

  三是以院庭长办案为推动,强化审判团队主体地位。院庭长全部编入审判团队,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在省高院规定的办案数量基础上提高正、副庭长办案指标,要求庭长个人承办(而非参审)案件数量达到本庭平均收案数60%,副庭长达到90%。2017年以来,院庭长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4.52%。

  四是以个性化的业绩考评,调动审判团队成员积极性。将审判团队作为整体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以近三年的办案数量为基础设定目标值,综合考虑团队人数、审判职务等因素,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分别设定对应系数。系数设定充分体现差异化,如员额法官办案系数设定为1,高级助理和初级助理分别为0.6、0.3,在编和聘任制书记员分别为0.2、0.1,兼职内勤的系数减半,服务多个团队的系数均分,能够承办执行实施事项的书记员为0.8。部门上一年度结案数除以部门人员系数总和,再乘以团队人员系数之和,即为该审判团队年度结案数量目标值。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及司法标准化落实情况最终确定考核成绩。在绩效奖金发放上,按照案件受理情况将刑事、传统民商事、速裁、家事、执行团队作为一线审判部门,将立案、审判监督、审判综合部门办案团队作为二线审判部门,差异化设定考核满分值和加减分项,适当拉开档次,使考核标准向一线团队倾斜,激发工作热情。

  二、以要素式审判为探索,推进审判团队办案高效化

  一是要素提炼去冗。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提炼表格式审判要素。比如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房屋情况、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变更解除情况等方面提炼要素43个;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从合同形式、费用给付、装修装饰、转租约定等方面提炼要素24个。让法官助理通过运用《要素表》,提高庭前准备工作质量,通过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方向。

  二是审理过程减负。法官在庭审时对照《要素表》提炼争议焦点,围绕要素展开审理,有效节省开庭时间,减轻工作量。此外,通过信息化等方式识别要素填写,一键生成判决书初稿,减轻团队工作负担。

  三是类案审理加速。加大刑事认罪认罚和行政速裁探索,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庭审时间10分钟,平均审限7天,最快仅2天,且没有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行政简易案件平均审限19天,与往年同类型案件相比减少72天。此外,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相对固定、特色鲜明的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金融纠纷等审判团队,做到类案同审、多案连审。

  三、以辅助事务外包为依托,推进审判团队办案专业化

  一是创新电话送达举措。率先启用“电话录音+公证”送达系统,通过电话告知开庭时间及地点、举证期限、领取诉讼文书等事项,通话内容全程录音,自动保存在公证机关存储平台,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该系统启用以来,一次性送达成功率达77%,审判团队工作量减少30%,送达成本下降55%,让数据多跑路、法官及当事人少跑腿的目标初步实现。

  二是探索诉前约定送达。制定《送达地址约定协议(条款)》模板,通过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促使金融机构采用该协议模板,在其金融借款等业务开展中进行送达地址诉前约定,解决了大量金融案件“送达难”问题。

  三是辅助事项集中办理。针对案件类型化突出,审判团队外出调查的对象、内容、路线等相对集中和重合的特点,将辅助性事务实行专门组织、集中办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劳动,实现“1+1>2”。通过辅助性事务科学分流再集中,调查团队“一趟车,多办事”,缩短了总体调查时间,进一步为团队减负。

  四是服务外包扩大应用。在实行电子档案和电子卷宗的录入扫描工作集中外包的基础上,尝试将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摄影、录像、影像留存归档,音像短片、演示文稿制作及内部控制建设等事项进行市场化外包,进一步释放人力资源,提升司法效能。

  案例5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创新监督管理新模式

  沧州中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积极探索保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监督管理权规范行使的有效途径,推行以“四类”案件为切入点的院庭长事中监督管理新模式,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一是建立公示平台,推行阳光监督。将院庭长对个案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并要求以在工作平台上公开为前提,不进行公开标注的,不得进行个案监督,承办法官可以拒绝监督。该院利用多媒体平台,将2017年以来新收案件全部在大屏上滚动播出,立案庭在审查立案阶段甄别出需要院庭长监督的案件,通过在案件信息中标注、公示,提醒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收到案卷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再次甄别,对属于需要院庭长进行监督的案件,报审判管理部门在法院工作平台上进行标注、公示,提请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没有主动甄别出所办案件属于需要提请监督的,或甄别出未积极报请院庭长监督的,院庭长发现后,有权要求在法院工作平台上标注、公示,承办法官须按办案节点向院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自2017年8月1日开始,该院立案庭提请标注监督6件,承办法官提请标注监督11件,院庭长提请标注监督37件,在提请监督的案件中,行政案件12件、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25件、执行11件。

  二是明确案件类型,严控监管范围。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四类”案件,进一步细化具体情形,明确并限定了院庭长可以进行个案监督的范围。

  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方式。该院着力解决司法改革后院庭长不愿监督和管理弱化的问题,要求院庭长对于被标注、公示提请监督的案件,必须听取承办法官汇报案情,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实时监督。因院庭长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权或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为了防止院庭长监督管理权的滥用,明确规定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院庭长对于提请监督的案件,如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按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内容,必须在案卷中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并经审判管理部门在法院工作平台上进行公示,实现阳光监督。

  案例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规范初任法官遴选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法官遴选工作关涉每位法官助理的切身利益,更事关法官队伍的长远发展。上海高院积极建立常态化的法官遴选机制,确立了“顶层设计、科学规划、规范实施”的工作思路,积极推动制度创新,科学开展遴选考核,首次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工作有序开展。

  一、以三个坚持为导向,抓好遴选工作顶层设计

  上海高院狠抓遴选工作顶层设计,以三个坚持为导向,自上而下有序推进。一是坚持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在遴选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试程序,考察法官岗位应当具备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写作、庭审驾驭等基本能力,确保选拔出来的法官能够胜任法官岗位的基本要求。二是坚持业绩导向和能力导向。初任法官遴选坚持业绩导向和能力导向,采用业绩考核和能力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层层筛选,竞争择优,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为法官。三是坚持向基层倾斜。根据中央《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规定,通过遴选的法官助理,应到基层法院任初任法官。上海法院通过遴选的法官助理,一律到基层法院任初任法官,切实为基层法院补充审判力量,为建立新型办案机制、应对人案矛盾、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政策保障。

  二、规划科学的员额使用路径,实现法官队伍可持续发展

  上海法院对员额的使用进行科学规划、全市统筹,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一是确立“新老统筹”的规划,为新法官遴选预留员额空间。改革初,通过对现有编制和未来空编的合理规划,改革前已有的8993个编制产生的员额主要用于法官入额,改革后新拨付的编制产生的员额和每年员额法官退休空出员额,主要用于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实现“新老统筹”,从制度上为新法官遴选“预留空间”。二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遴选,确保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在员额使用上,根据各院实际情况和员额空缺,兼顾历年各批次初任法官遴选计划,进行统筹安排。2017年遴选完成后,员额法官预计达到总编制的31%,2018年预计达到总编制32%,2019年预计达到总编制33%。按此计划,每年至少有150个左右员额用于法官遴选,保证逐年初任法官遴选入额率基本稳定,确保队伍不断档,发展有后劲。

  三、构建初任法官选拔制度,提升法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上海法院确立“党管干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全市统筹”四项遴选原则,构建了初任法官选拔制度。一是形成了竞争择优、全市统筹的遴选方案。全市员额统筹安排,遴选工作在统一平台上、以统一标准进行。对所有参加选拔的法官助理通过业绩考核、笔试、庭审面试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遴选标准严于审判员、助审员入额。二是确定了初任法官遴选程序步骤。初任法官遴选程序与法官入额遴选程序基本一致,主要考虑到现有法官入额程序已有较大熟悉度和接受度,有利于政策衔接,具体包括本人申请与承诺、基本条件审查、业绩考核、遴选考试、遴选委遴选、高院党组审议等环节。每个环节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三是明确了初任法官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参加初任法官遴选,应符合《法官法》的基本规定,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根据不同学历分别满足5-7年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规定了四类不能参加遴选和一类暂缓参加遴选的情形。在本次遴选中,上海三级法院符合基本条件的法官助理共314人,自愿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有296人,有18人未通过基本条件审核。

  四、开创初任法官遴选新模式,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上海高院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创建初任法官遴选新模式,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一是建立了主客观相结合的业绩考核方式。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为工作评价和业务考核。工作评价包括指导法官评价和部门评价,这是主观考核。业务考核重点考察与法官岗位相匹配的工作业绩,这是客观考核。根据前期摸底情况,2017年度法官助理业绩考核标准定为参与办理案件数量达到同期部门法官人均结案数的30%,撰写调研文章至少1篇。二是建立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考试方式。遴选考试内容包括法学理论考试、文书撰写考试、庭审面试三部分。法学理论考试,采用书面、闭卷、集中考试的形式,重点考察法官助理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案例分析能力;文书撰写考试,试题采用“微型卷宗”,考生需撰写一篇完整判决书,重点考察文书制作的规范性和熟练度;面试采用模拟开庭面试,重点考察对审判程序的熟练度、规范性以及驾驭能力。三是在全国首创庭审面试方式。上海高院首创庭审面试,用于检验法官助理是否具备一定的庭审能力。庭审面试分模拟庭审和现场问答两个环节,重点考察法官助理庭审程序掌握、争议焦点归纳、突发情况应对等能力,真实反映出考生是否符合初任法官的选拔要求。

  案例7

上海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以创新思维构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集中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四区的一审行政案件。改革试点一年来,该院创新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实现了审判效率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行政诉讼惯有的“三高一低”局面,反转呈现“上诉率低、申诉率低、信访投诉率低、服判息诉率高”的“三低一高”新态势,行政诉讼生态不断改善。

  第一,探索建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和简案快审机制。一是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组建了一支由律师、专家学者、退休法官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特邀调解员队伍,依法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开展诉前调解,自2016年10月底诉前调解机制运作一年来,经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的行政纠纷共665件,占全院同期行政收案数的46.43%。经诉前调解,当事人撤诉或不再起诉75件,诉前纠纷化解率11.28%,平均调解天数约22天,无当事人投诉。二是探索行政案件简案快审机制,将不服交通违章处罚等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纳入简案快审范围,明确办案流程节点,推进诉调对接等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功能的拓展和衔接,努力实现纠纷的“一站式”解决。

  第二,探索构建与跨区划管辖相适应的便利诉讼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针对集中管辖案件当事人跨区诉讼的客观实际,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诉讼便利机制,如研发便携式巡回审判装备,开展巡回审判。二是积极探索手机APP“e调解”等信息平台构建,优化升级诉讼便民服务。以“智慧法院”“数字法院”建设工程为依托,远程实现人民调解员与异地当事人的视频连线、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三是探索推进网上立案以及“随机分案、排期开庭”。推进网上立案、送达、阅卷等智能化便民诉讼服务,探索随机分案机制,由立案庭直接确定承办法官,并尝试在政府信息公开、征收补偿协议等案件中,由立案庭直接确定开庭时间,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四是建设行政审判司法大数据库,专项研发行政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系统和跨区划审判智能辅助系统,提供类案推送、检索查询等大数据支持,提升审判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三,探索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统一的跨区划良性联动机制。针对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分离的实际,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了包括联动工作组织、信息共享互通、安全风险防范等统一工作联动平台,强化各方配合协作,形成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确保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案例8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立足信息化建设新阶段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

  上海市闵行法院把握司法改革的新要求,立足信息化建设的新阶段,探索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并将之作为推动司法责任“落地生根”、员额管理“能进能出”、职业保障“权责对等”的基础性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行,新型业绩评价制度已经逐渐成为落实司法责任、提高审判质效、激活审判资源、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载体。

  第一,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搭建3+1+1考核基本架框。以“三个办法”“一个平台”“一项例会”的3+1+1机制,做实绩效考核制度的运行载体。一是制定《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法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奖励方案》,明确考核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将考核要求压实到人。二是推进绩效考核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项考核指标的自动采集、交互评价、动态跟踪、结果反馈等功能。同时依托业绩信息平台的开发,为法院日常管理提供数据挖掘、深度分析、可视化管理的工具。三是创设季度考核讲评例会,通报季度考核结果,同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全院审判资源配置、审判管理任务目标和瓶颈问题等进行分析讲评。通过法官业绩评价制度的运行为管人、管案、管事提供有力抓手与科学依据,带动审判质效持续提升。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下,法官人均办案效率较改革前(2013年)增长48%,上诉案件的改判发回瑕疵率持续下降。

  第二,以人本为理念设计评价内容。按照考核重心下沉的基本思路,建立“以人为本”的评价内容体系,突出法官职业特性和专业属性,而非单纯地将上级法院对本院的考核要求、本院对部门的考核要求平行下移,分解转化为法官业绩评价的内容。一是突出重点,避免指标过于繁复导致失焦。办案业绩部分设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办案负荷四个一级项目,但二级项目由部门业绩考核的18个缩减为法官业绩评价的6个。删繁就简、突出重点,对法官给予清晰、明确的引导。此外,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业务能力进行专项评价。二是深入个案,避免指标过于抽象导致失真。法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评价,采用案件质量差错数、有责长期未结案件数等个案评鉴指标。依托案件质量差错责任认定追究机制、长期未结案件督办定责机制等,深入个案分析法官绩效真实水平。不再使用部门业绩考核中使用的二审改判发回率、平均审理天数等纯粹数量指标,避免抽象量化指标用于法官个体业绩评价时失真。三是考虑全面,避免指标过于绝对导致失准。在以法官主审案件为核心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将法官在审判团队中承担的其他办案任务作为增益指标,将法官助理分担的辅助工作作为制约指标。法官考核和团队考核既互为补充,又相互制约,努力推动审判团队发挥1+1>2的总体效能。

  第三,以大数据为依托确立评价方法。通过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在深度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设计法官业绩评价方法,在全局数据的基础上精准定位法官业绩目标。一是评价方法采取区间管理。在法官个体业绩评价中,统计数据只在区间范围内具有考核上的意义。因此,法官业绩评价方法上,为各项考核内容设置“四向区间”,即合理区间、正向区间、负向区间和否定区间。法官总体业绩表现以各项考核指标所处区间加权计算。二是评价标准实行动态取样。确定法官业绩评价标准时,不再以经验判断为主,而是利用真实的、动态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反复实测。利用散点分布和正态分布等可视化模型,以大多数法官可以达到的水平为基础设定合理区间,再结合工作目标要求,对合理区间进行微调。三是评价参数应用权重系数。将上海法院首创的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智能评价的案件权重体系应用于考核,在办案负荷、办案质量评价中,均考虑权重因素的影响。

  第四,以激励为导向体现评价效果。考核结果最终形成两头小(最优与最劣)、中间大(良好与一般)的橄榄型结构,慎用“末位淘汰”“办案排名”等相对机械化的考核结果运用模式,淡化过于细密的等次和过于精确的对比,避免将法官过度裹挟于业绩考核的压力。法官业绩评价结果实现“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员额管理、等级晋升挂钩,发挥法官审判业绩评价的激励作用。同时,加强考核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及时反馈,不仅使法官审判业绩评价发挥其应有的管理性功能,更重要的是使之发挥服务性功能,帮助法官改善个体行为。

  案例9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造多层次监督闭环确保责任制有序运行

  南京中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坚持有序放权与科学监督相统一,努力避免法官裁判独立性增强后,滥用自由裁量权、裁判尺度不统一、案件质量下滑等风险隐患。该院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作用,推进司法权行使的微观指引,辅以质效数据的中观诊断,再通过大数据及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不断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初步实现法官不能滥权、不敢滥权、不愿滥权。与改革前的2013年相比,2017年1-11月南京中院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68.2%,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上升9.69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上升14.06个百分点,案访比下降58.3%,审判质效更趋良好,社会公信力上升。

  一、微观层面,依托司法人工智能,变人工监督为智能指引

  一是运用关联案件查询系统,防范恶意诉讼。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关联案件”自动查询软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分别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和提示,系统由立案和辅助人员以当事人名称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查询到该当事人在全市两级法院的涉诉涉执情况,推送给办案人员分析研判与本案之间的牵连关系,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二是运用参阅案例和法规推送系统,统一裁判尺度。将参阅案例和法规推送系统嵌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认识有分歧、较为复杂的案件,根据法官的指令,自动对上级法院、兄弟法院已经生效的类似案件进行搜索、分析、比对,全面、精准查找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帮助法官避免裁判结果冲突。

  三是运用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纠正裁判偏差。通过案件法律要素特征,推荐全省范围内相似案例数据,自动分析相似案例中地区判决差异、案由适用、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和证据引用情况,对裁判结果自动进行监控,实行裁判偏离度分析、预警提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动“类案类判”。

  四是运用文书自动纠错系统,实现文书智能校对服务。将法律文书自动校对软件嵌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帮助司法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逻辑错误、事实证据遗漏、法条引用错误等问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二、中观层面,依托信息化平台,变事后监督为程序管理。

  一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全员全程案件质效监管。该院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将审判流程划分为24种标准流程,其中最复杂的案件有67个节点,最简单的案件也有8个节点。从立案分案到结案归档的每个环节和节点都纳入可查可控范围,实现实时监控、动态跟踪、及时提醒。

  二是运用数字法庭庭审核查系统,规范法官庭审行为。庭审核查系统将自动识别法官、书记员在庭审的迟到、早退、非正常离席、着装不规范、接打电话、使用不文明用语等行为的,并通过短信发送给法官、纪律检查人员进行提醒,同时记录存档,作为法官、书记员业绩考核的依据。

  三是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实现案件评查全覆盖。坚持常规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运用信息化平台对审判案件从送达手续、事项变更、笔录制作、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等方面进行智能评估,大幅节约管理成本。改革以来,共评查案件2262件,与改革前对比,个案存在问题的占比大幅下降。

  三、宏观层面,依托司法大数据,变粗放监督为精准监督

  一是改革审委会监督机制,完善数字化审委会系统。将审委会职能重心由审理讨论个案向总结审判经验、研究重大问题转变。开发数字化审委会管理系统,对接案件审理、审判管理、质效评估、督察督办、绩效考评系统,实现审委会事项的讨论、督办、回复、落实等全程办理、全程留痕。将典型案例的发掘、遴选和发布作为审委会的重要功能,定期对新类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加以研究,对某些共性问题或审判规律性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并发布,以指导法官的裁判活动。改革以来,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同比减少49.79%,审议通过指导性意见18件。

  二是运用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系统,研判规律性问题。建立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体系,设置各类数据自动生成功能,加强对多年积累的海量审判质效信息的分析研判,实时准确掌握审判运行态势、特点和规律,对一段时期内一个法院、部门、法官的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包括发回、改判、信访投诉等数据进行定期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需要重视和整改的问题,通报给有关法院和法官,并提醒其注意整改纠正,保障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三是运用审判绩效考评系统,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研发审判工作量评估软件,建立案件权重系数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测算,实现对辖区内各法院、各业务部门、各办案法官审判工作量的检索、分析、测算,科学评价法官办案工作量,用大数据考核质量、效率、效果,用比较法分配奖金、调配人员、评先选优,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办案活力。

  四是运用督查督办、信访投诉系统,督促责任落实。先后研发案件督办管理、涉诉信访管理、纪检监察管理等系统,规范案件督办、督查及整改。通过有序监督,警示法官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严谨认真地完成好审判活动中的每一项工作。信访投诉办理及结论等数据同样归入法官档案,进行定期通报。

  案例10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好改革创新组合拳实现案件提质增效

  台州中院坚持问题为导向,采取多元矛盾化解、分类审判、集约化办理、科技减负等措施多管齐下,打好繁简分流“组合拳”。2016年,台州全市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74969件,办结172654件,分别上升26%和29.4%,全市一线法官人均结案302.4件,上升35%。

  一、再造审判流程,打造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新模式

  一是创建“1+N+X”诉调衔接模式。整合乡镇街道综治调解、行业特色调解以及特殊主体特邀调解等调解组织资源,对接全市6000余家调解组织和20000多名调解员,构建“1+N+X”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简单矛盾纠纷通过诉调衔接分流化解,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减轻审判压力。

  二是创建调审衔接模式。建立调审衔接工作机制,选派未入额法官担任调解法官,组建“调解法官+调解员+书记员”的调解团队派驻诉讼服务中心。适宜调解的案件先交给调解团队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判,为司改后法院人力资源科学配置和案件合理分流疏通了渠道。

  三是推进民商事案件分类审判。在全市范围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简审”。严控程序转换,简化庭审程序,充分运用庭审录音录像改革成果,对简单案件无需人工记录,推行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全市法院2016年累计“快审”简案42558件,平均审限22.2天,“简审”繁案6714件,平均审限54.5天,制作简式裁判文书28290件,占50.7%,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7%,当庭宣判率达68.78%。

  四是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将17种适用简易程序且刑期一年以下的案件纳入速裁范围;建立集中诉审模式,加快案件流转,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效率;简化庭前送达、诉讼权利告知、庭审等程序,加快办案节奏;推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开展远程视频开庭提审、出台简化审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办法等四项配套改革举措,对多数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进行分流。自2016年6月份试点以来,全市基层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59件,适用简易程序分流4949件,占70.1%,适用简易程序中判处三年以下平均审限为5.69天;其中适用速裁程序1165件,占23.54%,平均审限为3.3天,极大提速审判效率。

  二、科学分类审辅事务,创新集约化模式

  一是类型化案件集约化审理。推行简易案件集中审理,对速裁案件尤其同原告案件实行集约化管理,集中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简易案件连续审理。每次集中诉审案件5-8件,庭审时间由30分钟压缩到10分钟。

  二是民事送达集约化管理。探索新型送达模式,设立两级法院集中送达管理中心,实现全市法院诉讼文书送达信息化、集约化管理。温岭法院送达管理中心2016年共送达42200件,平均时间4.8天;电话与微信送达13849件,占32.8%,平均时间1.1天;日均有效送达量从改革前的54.3件提升至161.7件,而公告适用率从22%降至15.3%。

  三是诉讼服务事项集约化办理。建设集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新型诉讼服务中心,实现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功能互通,从原先单一的立案信访功能升级到现在的42项功能、100余项服务内容,并引入调解员、志愿者、邮政、银行人员入驻集约化办理,让群众“一站式”办理庭审之外的一切诉讼事宜。

  三、借助科技手段,促进案件办理的提速增效

  一是开展庭审记录改革。探索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传统书面记录改革,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审判效率。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运用庭审记录改革方式开庭审理案件62223件,占可适用简单案件的81.98%,其中,70.18%的案件以无书记员模式开庭,让书记员更多投入到辅助性事务,有效缓解了司法辅助人员紧缺问。

  二是开展轻微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远程视频庭审、提审,有效缩短了庭审平均用时,缓解了人案矛盾,节约了司法成本。

  三是推动“互联网+”司法服务建设。推进网上立案、阅卷、送达、信访及收退费,着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互联网+”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办理全部的诉讼事务。黄岩区法院成功受理远在福建泉州的当事人提起的全国首例跨省网上立案,并通过该院自主研发的法律文书网上送达软件向被告同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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