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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2020年商务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04号建议的答复

商务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04号建议的答复

商务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0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赋权力度,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制度创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用综合赋权方式深化制度创新

  (一)关于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深化制度创新。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9年8月,江苏自贸试验区挂牌设立。一年来,商务部积极发挥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研究制定江苏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任务分工,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协调推动任务落实,组织多期专题培训加强交流指导,积极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截至目前,总体方案确定的113项改革试点任务已实施103项,实施率达91.2%,一大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省复制推广。

  下一步,商务部将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作用,协调推动科技、工信和知识产权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发挥江苏实体经济强、科教创新资源丰富优势,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在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关于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措施,我们将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

  (二)关于支持制造业集群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积极支持江苏制造业集群建设。支持江苏积极推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目前江苏已建成27家示范基地。

  下一步,一是支持江苏在高端纺织、纳米新材料等优势领域培育有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二是开展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不断提升江苏示范基地发展水平。三是结合编制《长三角制造业协同发展规划》,推动江苏在长三角地区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和制造业协调发展。

  (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部表示,2016年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扩充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吸纳高端人才、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盈利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统筹考虑,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和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深入落实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局表示,积极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一是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合作会商工作机制,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为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政策支持。二是联合财政部,在江苏自贸试验区布局南京、苏州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三是指导探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四是在江苏自贸试验区深入推进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五是在江苏自贸试验区布局建设南京、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综合服务。下一步,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支持自贸试验区相关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建设力度,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有力支撑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

  二、关于支持依托重点产业开展系统集成创新

  (一)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积极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支持南京建设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加速集成电路创新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通过制度创新,做好产业规划和顶层设计,加强产业上下游协同,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二)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在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一是落实《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等文件,引导南京、苏州、连云港等地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产业集聚区,提升产业集聚发展水平。二是通过相关产业化专项,支持南京、苏州、连云港医药产业项目建设。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针对江苏自贸试验区医药产业集成创新,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医药产业集成创新,鼓励相关片区发挥优势,建设高水平医药产业集群。二是通过产业专项、试点示范等方式,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在药物设计、生产工艺、高端辅料、制药设备等领域实现突破,补齐产业链短板。三是落实《关于推动原料药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相关片区提升医药产业绿色发展水平。

  在研发用试剂和样品通关便利化方面,药监局表示,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关于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94号)、《关于生物类似药临床研究用原研参照药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44号),为研发用试剂的进口提供便利。在加快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方面,药监局通过完善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建立专门通道、完善和强化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关联审评审批制度、推进新时代中医药传承和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措施,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新药好药上市。下一步,药监局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助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支持开放平台载体建设

  关于在南京片区设立综合保税区。海关总署表示,高度重视和支持江苏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支持江苏省利用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为推动对外开放的重要抓手。设立综合保税区属国务院事权,应符合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的原则。建议江苏省对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设立综合保税区事宜做好规划论证,同时加大招商力度,以大项目落地作为申报设立的基础,确保入区项目适合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功能,条件成熟时向国务院申请,海关总署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四、关于探索更具竞争力的制度安排

  关于支持发展离岸贸易。外汇局表示,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存在政策障碍,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近期,外汇局修订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优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审核。对于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法规不再以列举方式规定单证审核的具体种类,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由银行自主审核,切实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下一步,商务部将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离岸贸易结算便利水平,支持自贸试验区在离岸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五、关于实施优惠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表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的发展定位是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较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实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为服务该定位,要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江苏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是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与临港新片区定位不同,不宜在江苏自贸试验区直接参照适用临港新片区的税收政策。

  下一步,将按照江苏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支持其围绕发展定位,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江苏自贸试验区,在全面深化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中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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