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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2020年财建函[2020]58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95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20]58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95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95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20]58号      2020-09-08

  李杰云等8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西部地区交通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补助标准等方面对西部地区予以倾斜,如通过车购税补助资金对西部地区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静态总投资的30%进行补助,高于其他地区;通过民航发展基金支持西部地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中小机场发展等,相关补助标准均高于其他地区。

  一、关于“西部地区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给予财政补助,并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的建议

  一是关于对新冠疫情期间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进行财政补助。为应对新冠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期间国家对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同时,针对免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后高速公路经营主体的实际困难,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联合我部制定了相关的支持保障政策,主要包括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期间,对经营主体金融债务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给予延缓付息、本金展期或续贷等政策,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优惠贷款等。

  二是关于对通行费减免采用免收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补助方式。考虑到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机制,如果对处于中间环节的企业出台增值税免税政策,会切断增值税抵扣链条。一方面,本环节企业将无法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下游企业也会因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而增税,反而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属于中间环节企业,对其直接采用免收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补助方式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三是关于延长通行费收费期限。根据疫情期间相关支持保障政策,免费通行政策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主体造成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与相关经营主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协商签订合同等方式延长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依法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建议

  按照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新设立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一般认定为M级。经国务院批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B级。设置这一条件,是基于防范税收管理风险、鼓励企业诚信纳税等方面考虑。高速公路投资运营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将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A级或B级,并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但对特定行业调整纳税信用条件的必要性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三、关于对西部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行业实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有税优惠等税收支持政策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试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广西属于民族自治地区,可以依法对高速公路、机场行业制定相关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土地资源紧张,节约用地要求非常迫切,耕地占有税具有从严保护耕地的特殊目的,严格控制税收减免是处理耕地占有税优惠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关于“延长西部地高速公路投资运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的建议

  代表提出“建议对西部地区高速公路投资运营企业规定从企业获利年度,而不是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公路、机场、铁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计算优惠的起始时间,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非项目盈利纳税年度,主要是考虑在实践中容易造成部分企业故意不计盈利而拖延优惠计算年限情况,存在较大的税收管理风险。同时,这项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长达6年,能够使大部分项目切实享受到优惠。

  此外,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确定的鼓励类产业,除上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外,西部地区的高速公路投资运营企业还可以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所得税低税率优惠,能够有效减轻自身经营负担。

  五、关于“增加西部地区高速公路投资运营企业税收优惠方式”的建议

  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减轻西部企业负担,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75%;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2018年起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小微企业综合税负降至10%以下;自2018年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等。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高速公路投资运营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加大机场行业增值税支持力度”的建议

  一是关于“将航空运输服务业纳入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范围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重点保障物资航空运输服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航空运输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代表关于“将航空运输服务业纳入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范围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范围”的建议,已得到较好落实。

  二是关于“对持续亏损机场,建设期增值税进项税留底直接退税”。根据现行制度,仅对增值税增量留抵部分进行退税。为避免引起其他行业的政策攀比,还需结合产业政策引导、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一步审慎研究。

  七、关于“扩大机场行业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目录”的建议

  目前,发改委正在研究修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将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的意见,对包括通用航空服务、航空运输辅助服务等在内的有关行业产业加强统筹考虑,尽快出台新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支持西部地区交通发展。

  八、关于“出台针对机场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的建议

  中央财政高度关注广西等西部地区民航事业发展,并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货运航空、支线航空、通用航空等进行补助。根据现行政策,民航发展基金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深度贫困地区、边疆边境地区倾斜,例如《关于修订印发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3〕28号)中,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广西之间的支线按照第二类支线的标准核定支线航空补贴,高于其他一般地区。同时,我部与民航局于2020年印发了《关于修订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93号),广西中小机场补助标准按第三类地区予以核定,高于其他一般地区,其中:属于广西抵边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40%。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根据规定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同时,发改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干线和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予以支持。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公路、民航发展,助力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8552526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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