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函[2020]8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64号(财税金融类038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64号(财税金融类038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预函[2020]81号 2020-09-03
九三学社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公共卫生和智慧城市建设作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领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公共卫生和智慧城市建设作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领域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今年,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投资领域需求变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专项债券资金投向。在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将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单独列出、重点支持,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允许地方投向应急医疗救治、公共卫生、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今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公共卫生设施建设。
委员们提到的公共卫生、智慧城市建设(属于新型基础设施)已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领域,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二、关于推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问题
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2018年以来,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再次明确,严禁地方政府新设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对承担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归并同类业务,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转型为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对只承担政府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一律按法定程序撤销;对承担一定政府融资职能的其他国有企业,取消其政府融资职能。
委员们提出的平台公司由“注重融资”向“注重项目”转变、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盘活沉淀国有资产等建议,对推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提高专项债项目运作效率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提升专项债券使用效益。一是督促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要求各地梳理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优先安排前期手续完备、能够尽快开工建设的项目。二是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研究提出有效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用的政策措施建议,健全每月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情况通报制度,督促地方加快发行使用进度。三是支持专项债券项目组合融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明确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优势,支持专项债券项目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四是适当扩大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政策范围,重点包括: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领域,中央企业、地方龙头企业、品牌上市公司等企业均可以与地方政府合作,依法合规参与建设和运营。五是允许地方按程序调整专项债券资金用途。专项债券发行后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资金使用确有困难的,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确保债券资金早使用、早见效。六是加强日常监督。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日常监督职能,对应到每个项目的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实行逐笔监控,重点对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募集资金使用、到期偿还等情况进行监督,尽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督导,引导地方不断提高专项债券项目运作效率,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1433
财政部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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