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75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75号建议的答复
邹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调节税源的分配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营改增后为了兼顾劳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利益,稳定既有收入格局,对建筑业异地施工项目实行“先预缴再汇缴”的做法。2019年,国务院印发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
同时,中央财政不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地方支持力度。
二、关于完善政策的落实与监督机制
2015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直接或变相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等行为。同时,要求各地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其中,对您关注的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的有关做法进行了严格查处。
三、关于强化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机制
我部重视与企业的沟通,并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需求,改进行业监管政策,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强化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式,建立“问需求、优服务”的沟通机制,关注企业成长需求,听取企业关于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建议。对于发现的地方违反有关政策的情况,我部将责令相关地区尽快整改。对企业反映强烈、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和曝光,切实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市场监管总局将切实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功能,及时纠正地方保护、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等破坏全国统一市场的行为。支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扶,合力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326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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