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条款修订]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条款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 2020-8-13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本法规中与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内容不一致的,以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内容为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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