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20]64号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条款废止]
股转系统公告[2020]64号 2020-1-19
税屋提示——依据股转系统公告[2020]699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废止《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联合保荐有关规定的公告,本法规第二项条款废止。
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建立相关工作底稿。若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的主办券商,对于推荐挂牌期间,已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形成工作底稿的,在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的前提下,无需重复核查。
二、[条款废止]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通过做市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采用联合保荐方式,且其不得担任第一保荐机构。前述股份起算时点应当按照签订保荐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确定。若在该时点未采用联合保荐方式,则自该时点起直至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止,该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通过做市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均不得超过7%。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规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股转公司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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