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和天龙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在同一市区,双方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基础。 2004年2月18日,因业务发展需要,长江公司将一幢房产出售给天龙公司,双方商定售价600万元,房屋原价5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格为550万元,该房屋成新率6成。长江公司转让该房产时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这幢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与其他房产一起取得的,无法单独核算购进成本。作为长江公司转让这笔房产,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 600×5%=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0×(7%+3%)=3(万元);
应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600×0.5‰=0.3(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房产评估价格= 550×60%=33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330+30+3+0.3+2=265.3(万元);
增值额= 600-265.3=234.7(万元);
增值率= 234.7÷265.3×100%=88.47%;
应纳税额= 234.7×40%-265.3×5%=93.88-13.27=80.61(万元);
应纳所得税=( 600-400-30-3-0.3-80.61-2)×33%=27.75(万元)
综上所述,该笔业务应纳税额合计为= 30+3+0.3+80.61+27.75=141.66(万元)。
这是目前资产转让的通行做法。显然,这样操作比较简单,但是要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
长江公司的投资顾问建议该公司改变上述做法,他提出如下筹划建议:将该笔业务分两步走,首先长江公司以该房产对天龙公司投资,增加天龙公司的注册资本;其次再将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转让给天龙公司股东。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这样的:假设天龙公司是由股东 A、B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B所占股份比例为60%∶40%.投资前,天龙公司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投资后,长江公司占天龙公司资本总额的30%.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长江公司、天龙公司双方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后,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0
天龙公司应确认长江公司实收资本= 1000×30%/(1-30%)=428.57(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6000000
贷:实收资本 ——长江公司公司 4285700
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1714300
第二步:长江公司将其拥有的 30%的股份按比例转让给天龙公司原股东A和B,其中转让给A股东18%,转让给B股东12%.
长江公司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天龙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 ——长江公司 4285700 http://lyacc.com
贷:实收资本 ——A 2571420(4285700×60%)
实收资本 ——B 1714280(4285700×40%)
长江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66万元(200×33%)。采取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节省税收75.66万元(141.66-66)。
筹划点评:
国税发 [1993]149号通知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当缴纳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重组,股权转让越来越活跃。为了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还明确规定取消国税发[1993] 149号通知有关股权转让需要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这就为纳税人通过转让股权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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