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税收上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有税收筹划空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所说的“应税固定资产”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规定经纳税人“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28号)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为“应税固定资产”,应按税法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公司拟出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床,原值30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无减值准备,净值280万,拟按304万元出售,发生运费5000元,由卖方某公司承担。由于304万元售价超过原值,所以需缴纳增值税为:3040000÷(1 4%)×4%×50%=58462元。在所得税处理上,企业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税法规定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扣除该项固定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例中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现金净流入为,销售收入(3040000)-处置费(5000)-增值税金(58462)=2976538元。
如果将价格降为2990000元出售,售价未超过原值,符合免税条件。企业的现金净流入为2990000-5000=2985000元。售价降低后,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5万元,但由于免缴增值税,企业反而比原来多收入8462元(2985000-2976538)。
由此得出:企业出售固定资产,若想获得最大收益,销售价格比原值的增加值必须大于1.9608%,即:增加值>4%×50%/(1 4%×50%),如果销售价格比原值的增加值小于1.9608%,则应按比原值降低最小的差额出售。
如上例,销售价格必须大于3058824即:3000000×(1 1.9608%),才能使企业获利最大。
由于原销售定价304万元,经筹划后按299万元出售,购买方节省了5万元,这时,卖方可在其他辅助条件上要求购买方多承担费用。本例中,固定资产抵达购买方的运杂费,可以要求购买方自己承担。这样又节省了5000元,企业的收益比原来增加了13462元(8462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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