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纳税企业出于资产结构重组或改组改制的需要,对企业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会产生资产的增值。而这部分资产的增值的折旧,税收政策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除非资产增值在税收上已经确认实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骉企业会计制度骍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了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企业,可以“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由于转让企业将自己的全部资产用于投资,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因此,实践中,很少采用这种方式。
如果我们能够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当资产隐含增值实现时,就不必全额缴纳所得税了。而且,还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使原企业的资产按照评估价值在税前摊销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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