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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收筹划综合税筹“中国好声音”纳税方案可以更优化

“中国好声音”第二季势头不减,据报道,收视率在5%以上,广告费节节攀升,已由以前的15秒15万元上涨到15秒30多万元,相关各方都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挣钱就得纳税,成功的商业模式匹配成功的纳税方案,效果更佳。作为电视观众,在看热闹的同时,增加一些税收知识也颇为有益。 

“中国好声音”如何挣钱 

“中国好声音”的商业模式可以归结为引进版权,制播分离,收入共享。2011年,IPCN国际传媒总裁杨媛草,从原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手中买断其在中国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将其制作权授予灿星制作公司,灿星制作公司将节目做好后,将播出权授予浙江卫视。 

浙江卫视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广告费,浙江卫视再支付灿星制作公司版权费,灿星制作公司给IPCN公司、IPCN公司给荷兰Talpa公司分别支付版权费。参与节目制作的导师的报酬是劳务费。但浙江卫视不是用一定金额买断灿星公司的版权,灿星公司可以不封顶地分享浙江卫视的广告收入。 

“中国好声音”业务流的链条是:Talpa公司→IPCN国际传媒→灿星制作公司→浙江卫视→电视观众;现金流的链条是:广告投放企业→浙江卫视→灿星制作公司→IPCN国际传媒→Talpa公司。 

“中国好声音”的商业模式并无特殊的地方,其成功的原因众说纷纭,似乎可以归结如下几条:草根路线、利益共享、轻松愉快、引起共鸣、顺应主流和雅俗共赏等。 

 “好声音”各方如何纳税 

无论有关各方在整个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但有一个共同的角色,都是纳税人。依法纳税,防控税务风险,也是确保其继续成功的重要因素。尽管观众是重要的一方,但观众不是利益相关方,不涉及与此有关的税务问题。 

 广告投放企业的涉税问题 

广告投放企业的涉税问题主要是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投放广告的企业,广告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的金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假定实际支出106万元,不含税金额是100万元,只能扣除100万元。如果是营业税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扣除106万元。实际可以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当年不能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企业、饮料(不含酒精类饮料)和医药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可以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30%扣除。扣除的时间是在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的年度,必须取得扣除的合法凭证。 

由于广告业纳税人已经改为缴纳增值税,电视台应该给投放广告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放广告的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认证通过后尽快抵扣税款。 

  电视台的涉税问题 

电视台在此业务中的收入主要是广告收入,支出主要是购进版权的支出和其他播映支出。 

电视台收取的广告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电视台购进版权的支出及其他播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前提是取得节目制作方及其他供应商开具的合法发票。 

电视台广告收入应该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由于制作方转让版权,也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给电视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视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凭证。 

广告收入除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外,还应按照含税金额,依据3%的征收率,向主管国税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制作方的涉税问题 

制作方的收入主要是转让版权性质的收入,支出主要是购进版权的支出和制作费用。 

制作方的版权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版权支出和与制作节目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该提供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 

版权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该给电视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版权的支出和节目制作支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导师的涉税问题 

导师的纳税义务取决于其收入的性质。在此过程中,导师属于独立个人劳务,其收入性质属于劳务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费适用税率是20%,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一次超过5万元的,可以加征十成,也就是适用40%的税率。 

  版权引进方的涉税问题 

一是自己的纳税义务,二是自己的扣缴义务。 

版权引进方的纳税义务主要是版权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与制作方基本相同,不再重复。由于其向境外支付版权费,需要扣缴境外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向境外支付含税金额106万元,则应扣缴增值税6万元,扣缴的增值税完税证明,可以作为自己抵扣进项税的凭证。根据我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版权费应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10%,因此,还应扣缴境外公司10万元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不是含增值税的106万元,而是不含增值税的100万元。 

根据目前有关对外支付的管理规定,为保证对外支付顺利完成,引进方与外方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对外支付前,及时履行扣缴义务,对外支付时,凭合同和备案表到主管税务局办理有关支付备案手续,税务局在支付备案表上盖章后,银行才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纳税方案可以更优化 

由于纳税义务主要取决于收入或支出的性质,因此,改变收入性质,是优化纳税方案的思路之一。另外,通过合理签订合同,规避潜在的税务损失,也可以节约税款。 

“中国好声音”的导师收入,目前是劳务费收入,最高适用40%的税率,如果单从降低导师个人税负来考虑,可以让导师成为制作公司的股东,从制作公司取得股息,则股息收入无论多少,都适用20%的税率。当然,这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变化,如何取舍,宜综合考虑。 

合理签订引进方与外方的合同,也可减轻企业税负,同时避免涉税风险。境外公司与境内企业签订合同时,一般要求签订包税合同,即由境内企业承担应由外方缴纳的中国税收,合同金额是税后金额。包税合同可能给境内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假定引进方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是106万元,其中扣缴的增值税是6万元,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10万元,外方实际得到90万元。如果签署包税合同,即外方得到的金额是90万元,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收由引进方负担,则引进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是90万元,替外方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税务局可能认为与经营无关,不允许引进方税前扣除。如果合同注明对外方实际支付的金额是106万元,由引进方扣缴外方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万元和增值税6万元,则引进方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100万元,与签订包税合同相比,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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