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条件:
1.“营改增”后的新工程;
2.建设方没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权;
3.施工方作为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 施工方作为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筹划缘由:
在施工方作为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不能抵扣工程物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将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上游环节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抵扣链条断裂(下称“税收投入沉没”)。
在施工方作为一般纳税人有简易和一般计税两种方法并存时,间接费用中取得的进项税额需在两种方法的应税行为中分摊,所以只能“部分”抵扣。
三、筹划目标:
施工方作为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如何避免上游环节税收投入沉没。(下称为“目标一”)
施工方作为一般纳税人有简易和一般计税两种方法并存时,间接费用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实现“完全”抵扣。(下称为“目标二”)
四、筹划思路:
实现筹划目标一的思路:将能够取得进项税额的工程物料采用甲方供应方式,施工方包干定额总价款。(由于总包方对分包工程是差额纳税、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不存在税收投入沉没,所以不需筹划)。
实现筹划目标二的思路:首先,将施工方分别设立为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其次,将两种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分别划归对应的一般纳税人;最后,将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间接费用中能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置换”给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实现“完全”抵扣。
五、实现筹划目标一的具体安排:
建设方委托施工方人员已建设方名义,对甲供物资进行验收、结算,由建设方付款,成为建设方核算体系的组成部分。
受托的施工方人员将验收、结算资料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建设方税务会计体系中交接、流转,实现抵扣。
受托的施工方人员同时以施工方名义对甲供物资与建设方办理接收手续,然后发放使用、控制施工成本。
六、实现筹划目标一的核算安排:
(一)建设方核算:
甲供物资所有权属于建设方,属于建设方的资产核算范畴。
1.受托的施工方人员将验收、结算资料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建设方时,
借:工程物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2.建设方根据施工方提供并核定的施工产值进度报表,将甲供物资逐步结转至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工程完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从施工方对定额包干总价中扣除结算的甲供物资价款后的差额结算给施工方,施工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设方。(这种模式下假定,建设方对施工方使用甲供物资的超用和节约不奖不罚。)
借:在建工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施工方)
(二)施工方核算:
增设“甲供物资款”科目。(为了能清晰、完整反映全工程期间的甲供物资价款,可以分别其借方和贷方设置下级科目)。施工方在会计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中,将“甲供物资款”科目余额作为“原材料”科目的扣减项,以差额在“存货”栏列示。
理论分析:
甲供物资属于甲乙双方资产核算范围。笔者认为,甲供物资也应纳入乙方会计主体的资产核算范畴。对于乙方来说,甲供物资是受托代管工程物资,虽然没有所有权,但能实施控制,按定额含量包干使用,承担数量节超的经济后果,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乙方实际承担了超耗或节约的甲供物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甲供物资不属于乙方的投入产出和经营成果核算范围。从各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角度,由于甲供物资价款不属于工程结算范围(“工程结算”科目),即不属于工程产出内容,因此相应的生产投入(“工程施工”科目)也不含甲供物资;同样的原因,“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经营成果类的科目核算中也不含甲供物资。
1.受托的施工方人员将验收、结算资料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建设方后,同时办理与建设方对甲供物资的接收手续,
借:原材料
贷:甲供物资款(不含增值税,下同)
2. 甲供物资随着工程进展使用于承建的工程项目,
借:甲供物资款
贷:原材料
七、筹划的现实意义:
由于施工方作为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不能抵扣工程物料取得的进项税额而导致税收投入的“沉没”,将加大自己的施工成本。
在顺利将取得的工程物料进项税额“转移”给建设方后,在提高建设方的税收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了自己的施工成本。在遵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实现双赢。
这样,施工方在投标承接工程时,将可观的降低报价总额,增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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