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我更相信扎克伯格将这样一次捐赠作为人生价值的体现。税的问题,相较于他在长信中所说的“发展人类潜能”与“改善人类生活质量”的宏伟目标来说,似乎并不是那么重要,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
美国时间12月1日,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与妻子 普莉希拉·陈(PriscillaChan) 喜获爱女,随后,他在facebook上发表了一份长信,信中说,为了让女儿Max活在“比我们现在更好的世界”,他与妻子承诺将他们手中99%的Facebook股份(约450亿美元)捐赠给以自己及太太姓氏为名的机构 “Chan Zuckerberg”,用以发展人类潜能和促进平等。在被这封感人至深的长信与新闻刷屏之后, 我们又被另外一个说法,即“扎克伯格此举意在避税”所刷屏。
选取一位具有代表性的网友发言:
扎克伯格,包括比尔盖茨等等的裸捐,实际上是成立了一个慈善信托基金(还是在他们自己名下),慈善年金信托是一种长期信托基金,委托人投入一笔善款,然后定期向慈善机构支付善款,若干年后再将信托基金的余额交给一个非慈善受益人,通常就是委托人的后代。比如450亿,这个基金是可以进行投资的,基金每年收益假定10%(假定,别较真),并且每年捐出450亿本金的5%真正的去做慈善,因为每年使用5%作为慈善使用,那么20年后刚好450亿本金全部使用完毕,而慈善信托基金捐出全部本金后剩下的所有收益可以无税转移给第三人。这就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我们来算一笔账,如果扎克伯格没有捐款,他女儿将得到35%遗产税后450*0.65=292.5亿,20年每年10%收益,最终得到1968亿美元。
而使用慈善信托基金的话,450*(1.1)^20-450=2577亿美元。很明显,裸捐可以让自己的女儿在20年后多得到2577-1968=609亿美元,如果是你,这么名利双收的事,你捐不捐?
于是问题来了,扎克伯格是为了出于避税的目的而进行捐赠的吗?作为税收从业者来说,税务筹划确实能够发挥如此之大的作用吗?
应当看到,本文所摘取的网友发言较为片面。第一,计算方式存在问题。其计算未捐款所得时,假定的前提是扎克伯格现在即“死亡”,以扣除遗产税后的资产计算增值,若以450亿为基础进行增值计算的话,两种计算方式在20年期限上差别并不显著;第二,合同结束后,该机构剩余全部资产都将依法强制收归公共慈善事业,而并非无税转让给第三人;第三,扎克伯格采用的是LLC,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非信托(Trust)的形式。
但在美国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确实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包括比尔盖茨、巴菲特等在内的富豪均是通过设立基金或是直接捐给基金的方式来处置自己的巨额财产,如著名的“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就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金会。而2009年扎克伯格以女友(现在的妻子)和自己的姓氏成立了Chan ZuckerbergInitiative, LLC.,扎克伯格也将逐步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捐赠至该机构。通过捐赠,该部分财产就从捐赠人的财产中独立出来,从而也不受遗产税的影响(在2011年,美国缴纳遗产税的起点提高到个人为500万美元,夫妻为1000万美元,税率为35%)。对受益人(如扎克伯格的女儿Max)来说,其仅享有收益权而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待受益人死亡时,受益权再作为遗产征收遗产税,此时也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加以规避。
LLC 形式的优点是较为突出的,首先其为有限责任,能够较好地隔离成员财产与公司财产,成员仅需承担有限责任;其次,交税方式较为灵活,可以选择将其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最后,管理较为弹性,对成员限制也较少。与慈善基金形式相比,LLC最大特点在于政府的管控较少,可以规避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对于扎克伯格这样级别的富豪来说,金钱在财富上的意义已经被弱化,而更多仅具有数字上的意义,其希望是通过现有财产产生的收益来保障后代生活,那么,其必然需要保障本金的完整性,选择捐赠方式也不难理解了。
作为税务行业从业人员来说,若从单纯的税务筹划的角度思考分析扎克伯格对于财产的处理方式,其实蕴藏着诸多思路:
第一,税务的因素在一个扎克伯格的捐赠行为中必然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如前所述,捐赠与否两种方案对比选择是比较清晰的,而且遗产税会分去财产的一大部分,在税收政策导向型如此明显的情况下,采用一定的税务筹划方式是必然的选择,扎克伯格背后也必然会有一个专业团队操作此事。
德国等欧洲国家的媒体显然对此事较为冷眼相待,因为Facebook一直采取各种避税手段以降低税负。一方面扎克伯格在信中宣称要建立更好的世界,另一方面Facebook公司却未就其取得的收入承担合理的税负,不得不让人怀疑其避税的目的超出了单纯慈善的动机。
第二,税务筹划应当考虑全局性。单一的、片面的态度来处理税务筹划显然是不可取的,其不仅应当着眼于某一或若干具体税种的操作,或是涉及面仅涵盖某一方面活动,而应当通过多税种、多方面的结合,在范围与时间两个维度上进行拓展。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更为高效、全面地管理自己的资产,运营与慈善相关的事务,显然是更为优化的选择。
实际上,在考虑是否选用捐赠方式时,还有一个因素是资本利得税。从比尔盖茨、巴菲特到扎克伯格,其所拥有的都是公司股票,若将股票变现,需要再征收一道资本利得税,若其想以现金方式将财产留给后代,那么就面临资本利得税与遗产税的双重征收。扎克伯格自己也在另一封发表于Facebook主页的声明中,宣称其并未从LLC这一实体中获取任何税收利益,并且“we will pay capital gains taxes when our shares are sold bythe LCC”。
而就时间维度上来说,公司实体显然具备长期性、持续性,但未来的不确定因素会被放大,不可避免地会遭遇税法的改变。遗产税是美国社会争议比较大的一种联邦税,对遗产税存废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甚至2010年出现了暂停征收遗产税的“空窗期”,其税率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2016年是美国总统大选年,现届政府的减税政策或将延续,遗产税政策也是其中关注重点。更何况,富豪对于美国政策的左右一直存在,在长期时间内,其实税收政策几乎必然是会不断变化的。因此,扎克伯格在长信中并未说明具体的操作方式,也并非一次性全部捐出财产,而是通过在余生逐步捐赠的方式来实现。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在诸多情况下需要被同时考虑,有时也面临权衡取舍。
第三,若将其捐赠视为一个商业行为的话,税务成本所扮演的角色或许并不那么突出。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安排时,必须服从于整体商业目的。此时不仅考虑纳税成本一项,而应将纳税成本置于整个大环境中综合考量,不可只考虑税务筹划单一的利益而忽视了整体利益,从而对自身、关联方甚至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如前所述,扎克伯格采用了较为罕见的有限责任公司(LLC)来代管其慈善目的的资产,既不是信托(Trust),相信必然有进一步商业目的的考虑,以期实现他信中所说的“ Our society must do this not only for justice or charity,but for the greatness of human progress ”之目的。此外,本例中,与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不同的是,由于表决权代理协议(votingagreement)的存在,捐赠行为并不会影响扎克伯格在Facebook中的投票权,但确实这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从更好地实现财富增值与使用角度来说,税确实是考虑的一方面,但却并非事最为重要的方面。税务筹划也是如此,其必然是服从于整体目标的。
第四,我更相信扎克伯格将这样一次捐赠作为人生价值的体现。Facebook作为商业是人生的一部分,LLC的存在可以更多平衡商业、家庭以及人生信念之间的关系,那么此时回头再看,税的问题,相较于他在长信中所说的“发展人类潜能”与“改善人类生活质量”的宏伟目标来说,似乎并不是那么重要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就扎克伯格与妻子低调的作风以及一贯展现出来的对财富的态度看,尽可能将多的财富为自己所用以实现自己的理想与追求,体现对于社会的责任,才是他真正看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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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时间12月1日,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与妻子 普莉希拉·陈(PriscillaChan) 喜获爱女,随后,他在facebook上发表了一份长信,信中说,为了让女儿Max活在“比我们现在更好的世界”,他与妻子承诺将他们手中99%的Facebook股份(约450亿美元)捐赠给以自己及太太姓氏为名的机构 “Chan Zuckerberg”,用以发展人类潜能和促进平等。在被这封感人至深的长信与新闻刷屏之后, 我们又被另外一个说法,即“扎克伯格此举意在避税”所刷屏。
选取一位具有代表性的网友发言:
扎克伯格,包括比尔盖茨等等的裸捐,实际上是成立了一个慈善信托基金(还是在他们自己名下),慈善年金信托是一种长期信托基金,委托人投入一笔善款,然后定期向慈善机构支付善款,若干年后再将信托基金的余额交给一个非慈善受益人,通常就是委托人的后代。比如450亿,这个基金是可以进行投资的,基金每年收益假定10%(假定,别较真),并且每年捐出450亿本金的5%真正的去做慈善,因为每年使用5%作为慈善使用,那么20年后刚好450亿本金全部使用完毕,而慈善信托基金捐出全部本金后剩下的所有收益可以无税转移给第三人。这就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我们来算一笔账,如果扎克伯格没有捐款,他女儿将得到35%遗产税后450*0.65=292.5亿,20年每年10%收益,最终得到1968亿美元。
而使用慈善信托基金的话,450*(1.1)^20-450=2577亿美元。很明显,裸捐可以让自己的女儿在20年后多得到2577-1968=609亿美元,如果是你,这么名利双收的事,你捐不捐?
于是问题来了,扎克伯格是为了出于避税的目的而进行捐赠的吗?作为税收从业者来说,税务筹划确实能够发挥如此之大的作用吗?
应当看到,本文所摘取的网友发言较为片面。第一,计算方式存在问题。其计算未捐款所得时,假定的前提是扎克伯格现在即“死亡”,以扣除遗产税后的资产计算增值,若以450亿为基础进行增值计算的话,两种计算方式在20年期限上差别并不显著;第二,合同结束后,该机构剩余全部资产都将依法强制收归公共慈善事业,而并非无税转让给第三人;第三,扎克伯格采用的是LLC,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非信托(Trust)的形式。
但在美国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确实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包括比尔盖茨、巴菲特等在内的富豪均是通过设立基金或是直接捐给基金的方式来处置自己的巨额财产,如著名的“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就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金会。而2009年扎克伯格以女友(现在的妻子)和自己的姓氏成立了Chan ZuckerbergInitiative, LLC.,扎克伯格也将逐步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捐赠至该机构。通过捐赠,该部分财产就从捐赠人的财产中独立出来,从而也不受遗产税的影响(在2011年,美国缴纳遗产税的起点提高到个人为500万美元,夫妻为1000万美元,税率为35%)。对受益人(如扎克伯格的女儿Max)来说,其仅享有收益权而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待受益人死亡时,受益权再作为遗产征收遗产税,此时也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加以规避。
LLC 形式的优点是较为突出的,首先其为有限责任,能够较好地隔离成员财产与公司财产,成员仅需承担有限责任;其次,交税方式较为灵活,可以选择将其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最后,管理较为弹性,对成员限制也较少。与慈善基金形式相比,LLC最大特点在于政府的管控较少,可以规避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对于扎克伯格这样级别的富豪来说,金钱在财富上的意义已经被弱化,而更多仅具有数字上的意义,其希望是通过现有财产产生的收益来保障后代生活,那么,其必然需要保障本金的完整性,选择捐赠方式也不难理解了。
作为税务行业从业人员来说,若从单纯的税务筹划的角度思考分析扎克伯格对于财产的处理方式,其实蕴藏着诸多思路:
第一,税务的因素在一个扎克伯格的捐赠行为中必然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如前所述,捐赠与否两种方案对比选择是比较清晰的,而且遗产税会分去财产的一大部分,在税收政策导向型如此明显的情况下,采用一定的税务筹划方式是必然的选择,扎克伯格背后也必然会有一个专业团队操作此事。
德国等欧洲国家的媒体显然对此事较为冷眼相待,因为Facebook一直采取各种避税手段以降低税负。一方面扎克伯格在信中宣称要建立更好的世界,另一方面Facebook公司却未就其取得的收入承担合理的税负,不得不让人怀疑其避税的目的超出了单纯慈善的动机。
第二,税务筹划应当考虑全局性。单一的、片面的态度来处理税务筹划显然是不可取的,其不仅应当着眼于某一或若干具体税种的操作,或是涉及面仅涵盖某一方面活动,而应当通过多税种、多方面的结合,在范围与时间两个维度上进行拓展。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更为高效、全面地管理自己的资产,运营与慈善相关的事务,显然是更为优化的选择。
实际上,在考虑是否选用捐赠方式时,还有一个因素是资本利得税。从比尔盖茨、巴菲特到扎克伯格,其所拥有的都是公司股票,若将股票变现,需要再征收一道资本利得税,若其想以现金方式将财产留给后代,那么就面临资本利得税与遗产税的双重征收。扎克伯格自己也在另一封发表于Facebook主页的声明中,宣称其并未从LLC这一实体中获取任何税收利益,并且“we will pay capital gains taxes when our shares are sold bythe LCC”。
而就时间维度上来说,公司实体显然具备长期性、持续性,但未来的不确定因素会被放大,不可避免地会遭遇税法的改变。遗产税是美国社会争议比较大的一种联邦税,对遗产税存废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甚至2010年出现了暂停征收遗产税的“空窗期”,其税率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2016年是美国总统大选年,现届政府的减税政策或将延续,遗产税政策也是其中关注重点。更何况,富豪对于美国政策的左右一直存在,在长期时间内,其实税收政策几乎必然是会不断变化的。因此,扎克伯格在长信中并未说明具体的操作方式,也并非一次性全部捐出财产,而是通过在余生逐步捐赠的方式来实现。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在诸多情况下需要被同时考虑,有时也面临权衡取舍。
第三,若将其捐赠视为一个商业行为的话,税务成本所扮演的角色或许并不那么突出。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安排时,必须服从于整体商业目的。此时不仅考虑纳税成本一项,而应将纳税成本置于整个大环境中综合考量,不可只考虑税务筹划单一的利益而忽视了整体利益,从而对自身、关联方甚至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如前所述,扎克伯格采用了较为罕见的有限责任公司(LLC)来代管其慈善目的的资产,既不是信托(Trust),相信必然有进一步商业目的的考虑,以期实现他信中所说的“ Our society must do this not only for justice or charity,but for the greatness of human progress ”之目的。此外,本例中,与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不同的是,由于表决权代理协议(votingagreement)的存在,捐赠行为并不会影响扎克伯格在Facebook中的投票权,但确实这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从更好地实现财富增值与使用角度来说,税确实是考虑的一方面,但却并非事最为重要的方面。税务筹划也是如此,其必然是服从于整体目标的。
第四,我更相信扎克伯格将这样一次捐赠作为人生价值的体现。Facebook作为商业是人生的一部分,LLC的存在可以更多平衡商业、家庭以及人生信念之间的关系,那么此时回头再看,税的问题,相较于他在长信中所说的“发展人类潜能”与“改善人类生活质量”的宏伟目标来说,似乎并不是那么重要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就扎克伯格与妻子低调的作风以及一贯展现出来的对财富的态度看,尽可能将多的财富为自己所用以实现自己的理想与追求,体现对于社会的责任,才是他真正看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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