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业务初步方案征求意见
代持股一直是处于灰色地带的投资行为。虽然最高法确认了背后的实际股东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税法上没有更多规定。仅有关于上市公司代持职工股所得税的公告一个孤例。对于法人之间的代持股行为一直没有明确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关于代持的涉税争议业界也有过讨论,但是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没有一个通用的处理方式。各个案例都按照各自的理解去和税务机关沟通或者私下处理。最后的结果是不是经得起考验尚待时间的检验,不能说万无一失。
我正在处理两笔代持业务,关于处置的初步方案还很不成熟,请各位不吝赐教。有最新的处理结果将会跟帖公布。
代持股权让处置方案
当事方简介:
委托方(实际股东):甲投资
代持方(名义股东):乙风投
被投资方:丙
受让方:丁
股权处置情况:
转让前将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红,乙风投收到1650万元。股权原始价值2750万元,转让价格415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1400万元。投资总收益3050万元。
以上两项收益除红利1650万元可以免税外,股权转让收益1400万元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350万元。甲投资应享有的投资净收益为2700万元(1650 1400-350)。
涉税风险:
1. 税务机关不承认委托方和代持方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仅按照工商登记法律形式认定股东资格和纳税义务人。
2. 国家税法中对法人之间代持股利益分配的涉税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3. 委托方和代持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形式可能被税务机关以关联交易或其他理由调查或否决,处以罚款或者补征税款。
4. 委托方取得的投资净收益极有可能被再次补征企业所得税。
方案目标:
在纳税负担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兼顾双方利益,将实际股东应享有的净收益从乙风投转移至甲投资。
初步方案:
一、关于股权转让收益的转移
股权转让净收益1050万元分别以借款利息、咨询服务费、合同违约金等多种形式支付给甲。如果一年支付金额过大,可以分两年支付。甲有关联企业,可以由关联企业和甲一起配合变通处理。
方案利弊:
利:可以分批转移投资收益,化整为零避免税务机关关注。形式多样不会全部遭致税务机关否决。
弊:甲需要多缴纳开票部分5.6%的营业税和附加。部分变通形式的处理方式存在涉税风险。
操作细节:
1. 由于甲委托乙风投代持已经超过3年,本金2750万元以往来款形式挂账,可以补签借款协议,以税法认可的最高利率计算风投应负担的利息。
2. 甲和乙风投直接存在合作关系。甲也有投资咨询的资质,可以和风投签订合同后以行业普遍的水平开出服务费。甲的关联企业有资质的也可参照。
3. 与甲签订的借款协议或者合作协议中列明违约条款和违约金比例。以合同违约金的形式适当分配部分投资收益。
二、关于分红的转移
由于分红经备案后是免税收入,免税后直接进入未分配利润。乙风投可以直接从未分配利润中划转给甲投资。
方案利弊:
利:甲投资无需像转移股权转让收益一样编造名目开票,免除了营业税和附加的负担。在税后利润中划拨给第三方,不会影响当年所得税。不在日常的纳税申报表中反映也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即使被否决,也不至于补缴所得税。
弊:需要董事会一致同意。即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放弃该部分税后利润,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无法实施。
操作细节:
乙风投按税法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决议放弃该部分金额转让给甲投资。财务根据决议作出账务处理。
三、关于或有风险的承担
由于以上操作处以灰色地带,税法的解释权不在企业,无法保证万无一失。委托方应保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双方应签订谅解备忘录。并且乙风投在2015年5月底税务审计完成前,应扣留相当于全部税款的金额675万以备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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