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盘活资产,提高经济效益,许多大型商场(超市)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和经营管理目标,采取了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经营模式多样,经济业务性质环节多、涉及人员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较一般的经营变得更加复杂,造成在税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现行大型商场(超市)的经营模式及存在问题主要有:
一、自营
这是一种传统的经营模式,企业自己组织货源,自己销售,按正常的商业经销企业的管理办法结转收入、成本和利润,并正常缴纳各项税款。这种模式下,基本不存在税收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存在的涉税问题也较少。
二、联营(又称抽点)
许多大型商场(超市)为了解决自身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与一些经销商联系,采用联营的方式进行经营。具体为:经销商与商场签订联营协议,由经销商采购货物,在商场的经营场所销售,由商场统一收款。月末,商场根据销售额确定自身的抽点比例和经销商各自的份额,经销商应占有的份额由经销商找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与商场结算的凭据。商场以经销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货成本,进行进项税抵扣。对于商场来讲,基本实现了零库存,减少了资金压力,自身也基本按规定缴纳了各项税费。但对一些个体经销商(一些厂家要自己核算)来讲,由于自身的收入成本未进行独立核算,未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形成了税收管理的空白,造成了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商场中经营者以商场名义对外经营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由此造成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上无法及时跟进。
三、租赁。
商场与商户签订租赁柜台合同,商场收取租金(有些叫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堆头费),作为自身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经营者以商场名义对外经营,货款由自己收取,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有关税费。为了方便管理,许多商场在招商中承诺代缴工商、税务等费用,收取的租金中的其中一部分作为代商户缴纳的工商管理费(现己停征)和国、地税税金。经营者发生销售需要对外开具发票时,向商场提出申请,在额定范围内以商场名义免费代开发票,超过部分需另行缴纳一部分税款。这种模式下,从表面看,双方都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但从实际情况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职责不清。商户以自身名义经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商场大包大揽的情况下,商户的法律责任大部分转嫁到商场头上。二、发生少缴税款行为追缴难。由于在税收管理中对商户多采用定额征收方式,并且通过商场统一缴纳。在一些商户经营较好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追缴时,商户往往将责任推到商场头上。许多商场由于有合同中约定的“包税”条款,形成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加大。三、有代开发票嫌疑。商场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己不再进行销售,但仍以经营名义领取发票进行代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转租。
由一个人将商场的部分或全部承包或租赁,然后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或联营,由于形成了商场、总承包人、经销者三个环节。其经营模式也主要有上述三种:自营、联营、租赁。除上述存在的问题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租金偏低。从日常管理情况看,承包商场者多为企业的内部职工,整体租金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但经常有许多附带条件,如安排商场职工、代商场支付费用等。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按照租金和所代付的费用作为收入进行税收管理,但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二、总承包人少缴税款。通常情况下,总承包人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对外称商场内全部为自己经营,由于没有完整的账务核算资料,税务机关只能根据经营面积、柜台数量进行核定,作为整个商场经销者应缴纳的税款,由总承包人缴纳。总承包人缴纳的税款为商场中商户的税款,造成总承包人自身这一环节应该缴纳的税款流失。三是房产税问题有争议。对整体承包的,税务机关多认定为房屋出租,商场除缴纳营业税外,还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商场认为其出租行为属于柜台租赁行为,且与总承包人或商户多签订柜台出租协议,而按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造成税务机关与商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
五、将门面房出租。
这种形式下,税企双方对纳税争议较少,商场按房屋出租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和有关税费。但一些企业存在安排职工就业或代支付费用等办法,在账面上不体现收入,造成税收管理难度加大。
面对现行大型商场(超市)经营管理模式的多样性,税务机关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杜塞征管的漏洞。
一)是应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建议在联营模式下,对采取抽点形式的经销商,也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减少税款的流失。
二)是应采取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办法,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的水平。
三)是应加强对商场的动态管理,对企业经营模式发生转换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管理,强化对企业的监控。
作者:阳泉市城区地税局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上一篇: 广告宣传费纳税筹划另类思路
- 下一篇: 大型零售商场(超市)税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