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将自9月1日起施行,“个税法”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针对个税法规定的变化,企业应提前做好纳税安排。
配套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工资均衡发放
据国家税务总局权威数据显示,这次“个税法”修改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新法施行后,有约6000万之前须纳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因此,对这6000万原纳税人群来说,工资收入均衡及时发放是关键,不能出现集中发放的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此计算征收的,在本来工资收入未达起征点或者收入偏低的情况下,企业单位拖欠工资而在某月集中发放,当月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而达到征税标准,按照税法规定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人为增加了税收负担。
例如,某企业职工王某因单位拖欠工资,2011年1月~6月应发工资13200元,在7月集中发放(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免税因素),单位财会人员代扣个人所得税1865元[(13200-2000)×20%-375],如按月及时发放,则应代扣个人所得税60元[(2200-2000)×5%×6],按照收付实现制,该职工多负担税收1805元。如果9月以后仍保持上述工资水平,按月发放则不纳税,集中发放或许将达起征点以上。这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适用税率有讲究
第二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1500元~4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0%。也就是说,对于月收入在5000元~8000元之间(不考虑其他免税收入因素)的纳税人,名义税负10%,实际税负在3%~5.6%之间,适用第二级税率的纳税人在2400万人中将占很大比例。因为目前我国本科毕业生刚参加工作当年定级月薪一般在3000元左右,达到月薪5000元~8000元将有一个加薪过程。对处于这一级数的纳税人来说,工资均衡发放仍是关键,尽量应用低税率优惠,避开高税率。
第三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0%。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四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降低了500元,高限降低了11000元。对于这一级数的纳税人来说,虽然费用扣除数增加了,但其中月应纳税所得额在4500元~5000元(原税率为15%)和9000元~20000元(现税率为25%)的纳税人修正后的适用税率提高了5%。因此,对处于上述区间的纳税人,要运用月份奖金季度发放或者季度奖金分月发放的办法,或化大为小降至不超过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或集中发放趸至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5000元~9000元之间。
第四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9000元~3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5%,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五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降低了11000元,高限降低了5000元。对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20000元(原税率为20%)和35000元~40000元(现税率为30%)之间的纳税人,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第五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0%,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六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和高限均降低了5000元,对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35000元~40000元(原税率为25%)和55000元~60000元(现税率为35%)之间的纳税人,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第六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55000元~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5%,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七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5000元~60000元(原税率为30%)之间的纳税人,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第七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45%,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九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在80000元~100000元(原税率为40%)之间的纳税人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因此,对处在上述第四、第五、第六、第七修正提高区间的纳税人,同样要运用月份奖金季度发放或者季度奖金分月发放的办法,或化大为小或集中发放,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
假设某纳税人2011年第四季度月工资8545元,“三险一金”1045元,月度绩效考核奖5500元,有两种安排。一是将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5500-1045-3500)×25%-1005] ×3=4110(元);一是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1045-3500)×10%-105] ×2+[(8545+5500×3-1045-3500)×25%-1005] =4710(元)。合并发放比分月发放多负担税款600元。分析如下:
3个月总收入为(8545+5500)×3=42135(元),“三险一金”为1045×3=3135(元),费用扣除为3500×3=10500(元),应纳税所得额: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奖金分月发放税额合计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发放税额合计5925元虽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数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速算扣除数的增加超过全额税负的增加,从而使实际税收支出减少了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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