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园林公司,将绿化合同100万劈为销售林木90万与养护10万, 销售林木按销售自产货物,免增值税。养护交建筑业税10万。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筹划方案。
如果不分劈,绿化合同应该按100万交税。分劈,按10万交建筑税
涉税风险点:1、国税部分是否会开林木的自产货物证明。
2园林公司是否有建安资质,虽然按23号公告不需要有建安资质,但是有更有说服力。没有,实际上与基层税务机关存在沟通的问题。
我对园林公司的业务不熟,请讨论。谢谢。
瘦石枯崖 回答:
思路并没有什么大问题。
但操作的关键点除了合同还要关注:
1、园林公司销售的林木是否在免税农产品目录内;参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2、园林公司会计核算是否分业;
3、园林公司的免税资格是否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haihan235 回答:
销售林木的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自产自销的对照税政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但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同时外购苗木用于绿化工程,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工程劳务,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
财税[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了树苗、花卉等为其他植物,因此树苗、花卉销售不属增值税免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13%的税率。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从事苗木种植的农业企业(判断标准是农业企业应该享受免税)的将自产苗木用于绿化工程,如果分开核算,苗木销售缴纳增值税;外购苗木进行工程的,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