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高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生产企业将应征收营业税的运输劳务从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中分离出来,单独计税,就可以避免营业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下面就生产企业外设运输公司的筹划方案,综合各种影响因素,作较为全面地筹划分析。
设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该公司在销售自产产品的同时,用自有车辆提供运输劳务。2008年1月,该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收入为117万元(含税)。因为运输收入属于混合销售,所以A公司当月运费收入应负担的增值税为:
117÷(1+17%)×17%=100×17%=17万元。
筹划方案一
A公司可投资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公司,并由运输公司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输业收入。假设2008年1月,运输公司取得运输收入117万元,那么运输公司应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为:117×3%=3.51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运输收入可少负担税款13.49万元(17-3.51)。
需要注意的是,筹划方案是否能够成立,还要充分考虑本方和相关方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的其他税费,因此,上述测算结果并不是最终筹划结论。
1.假设筹划前A公司车辆物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买卖双方不增加其他税费,那么上述测算结果就是最终筹划结论,但这种理想状态几乎是不存在的。
2.假设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考虑车辆物耗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当A公司内设运输机构时,运输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车辆物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A公司单独设立运输公司后,将会使运输车辆物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A公司需要将损失的进项税额与减少的税负进行比较。以本例测算,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金,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低于13.49万元,即不含税物耗金额小于79.35万元(13.49÷17%),或者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79.35%(79.35÷100×100%)时,上述筹划方案成立。
3.假设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车辆物耗进项税额和其他税费。
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上述方案将会使购货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减少17万元,同时,购货方取得运费发票可增加进项税额8.19万元(117×7%),购货方合计减少进项税额8.81万元(17-8.19)。在相同交易条件下,A公司实施筹划方案时必须对购货方损失的进项税额进行补偿。筹划后实际少负担的税款应为4.68万元(13.49-8.81)。
4.假设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考虑车辆物耗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以本例测算,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低于4.68万元,即不含税物耗金额小于27.53万元(4.68÷17%),或者不含税物耗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27.53%(27.53÷100×100%)时,上述筹划方案成立。
筹划方案二
A公司单独设立的运输公司也可直接向A公司提供劳务,即A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运输公司负责运输,A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因为A公司向购货方收取的价款中包括运输劳务价款,所以在相同交易条件下,实施筹划方案对A公司销售货物的价格和购货方取得的进项税额都不会产生影响。
假设含税运输收入仍为117万元,单独设立运输公司后,运输公司给A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将会使A公司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8.19万元(117×7%),同时运输公司将增加营业税负担3.51万元(117×3%),筹划后累计减少的税负为4.68万元(8.19-3.51)。根据方案一的测算结果可知,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前提下,当运输车辆可抵扣的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低于27.53%时,可以考虑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若高于27.53%,则无需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在实践中,上述两种筹划方案可以结合使用,从而取得更大的节税利益。当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运输公司可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从而减少A公司增值税负担。当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运输公司可直接向A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从而避免增加购货方税收负担。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1.A公司生产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
如果A公司销售的是免税货物,那么当内设运输机构时,运输收入随同货物销售收入一并免征增值税,即运输收入的增值税负担为0。当单独设立运输公司时,运输收入需要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此时,无论是否单独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物耗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在筹划方案一中(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筹划方案,将会使A公司额外增加营业税负担3.51万元,此时筹划方案将不成立。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筹划方案,将会使购货方增加可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8.19万元(筹划前后,购物方购进免税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为0),而运输公司增加的营业税负担仍为3.51万元,筹划后可减少税收负担4.68万元,此时筹划方案是成立的。
在筹划方案二中(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筹划前后A公司增值税负担均为0,而筹划后运输公司营业税负担将增加3.51万元,因此筹划方案不成立。
2.企业所得税负担。
假设A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而新设立的运输公司符合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那么在A公司和运输公司均为盈利的前提下,实施筹划方案一或者筹划方案二,将会降低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负担,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增强。如果运输公司亏损而A公司盈利,那么筹划后A公司反而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减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设运输公司会计核算不健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筹划后很有可能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
3.设立运输公司新增费用。
A公司新设独立的运输公司,会发生开办费、人工费等各种费用,因此,就生产企业而言,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要充分考虑运输业务量,即对内对外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够超过实施筹划方案增加的费用支出。
4.避免陷入误区。
以自有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筹划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的货物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无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因此,生产企业将内部运输机构的收入单独核算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属于筹划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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