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纳税筹划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纳税人类型划分,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方式,有效降低税负。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许多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新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
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而对非居民企业中,原采用预提所得税的税率10%的外资企业来说,则有一定的增加。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1)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新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2)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标准,计提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和职工教育经费2.5%;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0.5%的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四)税收优惠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第一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1)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2)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3)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所得给予1—3年免税,4—6年减半征收,同时对其购置的专业设备,按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4)加大对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500万元以内的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5)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6)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劳服企业和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100%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有关规定生产的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7)对于开发新技术等发生的研发费用,除据实扣除外,加计50%扣除,该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税率适用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实施条例》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指标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税收优惠向自主创新性企业倾斜。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纳税人类型划分,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方式,有效降低税负。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许多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新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
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而对非居民企业中,原采用预提所得税的税率10%的外资企业来说,则有一定的增加。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1)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新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2)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标准,计提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和职工教育经费2.5%;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0.5%的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四)税收优惠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第一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1)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2)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3)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所得给予1—3年免税,4—6年减半征收,同时对其购置的专业设备,按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4)加大对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500万元以内的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5)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6)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劳服企业和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100%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有关规定生产的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7)对于开发新技术等发生的研发费用,除据实扣除外,加计50%扣除,该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税率适用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实施条例》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指标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税收优惠向自主创新性企业倾斜。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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