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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发放股利 偷逃个税百万


下面这个案例请思考,从法律层面能筹划解决。   案情简介 2006 1 9 《中国税务报》上一篇文章,《变相发放股利 偷逃个税百万》,介绍青岛市地税黄岛分局检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现偷逃个人所得税 122 万。 检查组检查了该公司 2004 年度的账簿、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涉税资料,发现该公司 2004 年度投资新设一个下属公司,检查人员发现各股东从公司取得不等金额的借款,挂在往来账上,利用这笔款项,公司年终投资新设立一个子公司。子公司的实收资本为 610 万元,均为以上各股东以个人名义投资。黄岛地税分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决定追缴各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22 万元( 610 × 20% ),并对该企业 0.5 61 万的行政处罚。   分析: 1 、税务机关的处罚是正确的。 2 、筹划思路点播:股东借款是为了投资而不是个人消费,公司加大税后留利税法不再强行作为利润分配,允许留利。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公司分配由股东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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