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三法
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业务复杂而且资金占用量大。特别是近年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政策、价格、资金诸多压力。而房地产的销售作为投资者回收成本和获取收益的关键环节,其销售状况直接关系到房地产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因此,运用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正确处理房地产销售活动中的定价以及销售方式的选取等问题,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之间的差额。 2007 年 1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由原来以预征为主的缴纳方式改为清算缴纳方式,这表明房地产开发业务将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考虑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一、控制土地增值税增值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40% ;增值率超过 100% 但未超过 200% 的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率超过 200% 的部分税率为 60% 。此外,该条例还特别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降低房地产销售中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的关键,就是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在足额计算扣除项目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在制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时,对处于土地增值税临界点附近的情况,事先一定要进行必要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主要为销售商品房的房款收入。决定销售商品房的房款收入有两个因素,一是商品房的单价,二是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相对固定的,而单价则是待定可变的。对于销售定价除了考虑市场因素、成本利润等因素,还要巧妙考虑土地增值税因素。
假设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是固定的,那么就需找到一个形成土地增值税相对低的合理的商品房销售单价。首先应根据项目成本费用、项目市场环境及项目预算利润来确定商品房销售单价区间,然后在这个区间内取点计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额,再根据土地增值税额来计算各个单价形成的项目利润总额,以形成利润总额最大的单价为最优单价。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房产项目,在开盘前该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及预计的成本 122000 万元(含税)、期望的利润水平制定了该项目的均价区间为 5000 ~ 6000 元/ m2. 假设均为普通标准住宅,且不考虑因单价与单套房总价超标界定为高档房等因素,该项目建筑面积为 30 万/ m2 ,并假设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总额为 12 亿元(以下计算单位均为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数据,假定未知数 A 为使增值比率等于 20% 的均价,那么可得以下方程式:
[30A-120000× ( 1+20% ) ]/120000× ( 1+20% ) =20%
求出该均价 A 为 5760 元/ m2 ,这样我们可知小于或等于 5760 元/ m2 的均价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并且在 0 ~ 5760 元/ m2 的均价区间中, 5760 元/ m2 带来的利润总额是最大的,即:
5760×30-122000=50800 (万元)。
再来看 5760 ~ 6000 元/ m2 的均价区间中,哪一个均价带来的利润总额最大。
首先,假定未知数 B 为使增值比率等于 50% 的均价,那么可得以下方程式:
[30B-120000× ( 1+20% ) ]/120000× ( 1+20% ) =50%
求出该均价 B 为 7200 元/ m2 ,由此可知在 5760 ~ 6000 元/ m2 的区间内均是按 30% 的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设定 C 为该区间值的均值,利润总额为:( 30C -122000 ) - ( 30C -144000 ) ×30%=21C-78800 (万元)。
那么 C 值越大,利润总额越大。令 C 为 6000 元/ m2 ,则利润总额为 47200 万元,当均价为 5760 元/ m2 时,其利润总额为 50800 万元,大于均价为 6000 元/ m2 所带来的利润总额。所以,我们可以判定在这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在这个均价区间内, 5760 元/ m2 是最好的均价。
从上述实例分析可以看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并不是盲目抬高房价就能获得最大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房产售价前应综合考虑。
二、扣除项目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增值额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项目可以扣除。扣除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扣除项目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内容全面归集,特别是那些分几个项目先后开发的土地,在核定其已经开发完项目的扣除项目时要包括分摊到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以及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以保证扣除项目的完整。
(二)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项目中的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等,这些费用要与期间费用区分开。由于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5% 作为扣除项目的,所以如果将开发间接费用错误地计入期间费用可能会导致计算土地增值税偏高。
(三)在扣除项目中有一条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即对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可按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 予以扣除。依据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对于项目是开发或是转卖就应该进行比较,哪种方式获得的利润最大,则采取哪种方式。
三、利用税收优惠
(一)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双赢。假如 A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 B 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大楼,资金由 B 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 B 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使将来处置,也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 A 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出资方和房地产企业的双赢。
(二)代建房。
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取得了一定收入,但始终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根据税法规定,这是营业税而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利用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免税规定来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法》中也有规定: “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 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利用销售的有利条件,对准备购买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房产作为投资成为新项目的合伙人,这样又可以节约购房投资人的购房预算支出,增加新项目的流动资金,使新项目更快地开业经营。如果其合伙人资金充裕或房地产企业急需货币资金,也可以在短期内将投资的房产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获得流动资产,实现销售的目的。这样既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又可以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大大减轻了税负。
税务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后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的税务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筹划的作用。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之间的差额。 2007 年 1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由原来以预征为主的缴纳方式改为清算缴纳方式,这表明房地产开发业务将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考虑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一、控制土地增值税增值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40% ;增值率超过 100% 但未超过 200% 的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率超过 200% 的部分税率为 60% 。此外,该条例还特别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降低房地产销售中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的关键,就是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在足额计算扣除项目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在制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时,对处于土地增值税临界点附近的情况,事先一定要进行必要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主要为销售商品房的房款收入。决定销售商品房的房款收入有两个因素,一是商品房的单价,二是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相对固定的,而单价则是待定可变的。对于销售定价除了考虑市场因素、成本利润等因素,还要巧妙考虑土地增值税因素。
假设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是固定的,那么就需找到一个形成土地增值税相对低的合理的商品房销售单价。首先应根据项目成本费用、项目市场环境及项目预算利润来确定商品房销售单价区间,然后在这个区间内取点计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额,再根据土地增值税额来计算各个单价形成的项目利润总额,以形成利润总额最大的单价为最优单价。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房产项目,在开盘前该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及预计的成本 122000 万元(含税)、期望的利润水平制定了该项目的均价区间为 5000 ~ 6000 元/ m2. 假设均为普通标准住宅,且不考虑因单价与单套房总价超标界定为高档房等因素,该项目建筑面积为 30 万/ m2 ,并假设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总额为 12 亿元(以下计算单位均为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数据,假定未知数 A 为使增值比率等于 20% 的均价,那么可得以下方程式:
[30A-120000× ( 1+20% ) ]/120000× ( 1+20% ) =20%
求出该均价 A 为 5760 元/ m2 ,这样我们可知小于或等于 5760 元/ m2 的均价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并且在 0 ~ 5760 元/ m2 的均价区间中, 5760 元/ m2 带来的利润总额是最大的,即:
5760×30-122000=50800 (万元)。
再来看 5760 ~ 6000 元/ m2 的均价区间中,哪一个均价带来的利润总额最大。
首先,假定未知数 B 为使增值比率等于 50% 的均价,那么可得以下方程式:
[30B-120000× ( 1+20% ) ]/120000× ( 1+20% ) =50%
求出该均价 B 为 7200 元/ m2 ,由此可知在 5760 ~ 6000 元/ m2 的区间内均是按 30% 的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设定 C 为该区间值的均值,利润总额为:( 30C -122000 ) - ( 30C -144000 ) ×30%=21C-78800 (万元)。
那么 C 值越大,利润总额越大。令 C 为 6000 元/ m2 ,则利润总额为 47200 万元,当均价为 5760 元/ m2 时,其利润总额为 50800 万元,大于均价为 6000 元/ m2 所带来的利润总额。所以,我们可以判定在这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在这个均价区间内, 5760 元/ m2 是最好的均价。
从上述实例分析可以看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并不是盲目抬高房价就能获得最大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房产售价前应综合考虑。
二、扣除项目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增值额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项目可以扣除。扣除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扣除项目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内容全面归集,特别是那些分几个项目先后开发的土地,在核定其已经开发完项目的扣除项目时要包括分摊到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以及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以保证扣除项目的完整。
(二)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项目中的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等,这些费用要与期间费用区分开。由于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5% 作为扣除项目的,所以如果将开发间接费用错误地计入期间费用可能会导致计算土地增值税偏高。
(三)在扣除项目中有一条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即对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可按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 予以扣除。依据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对于项目是开发或是转卖就应该进行比较,哪种方式获得的利润最大,则采取哪种方式。
三、利用税收优惠
(一)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双赢。假如 A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 B 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大楼,资金由 B 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 B 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使将来处置,也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 A 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出资方和房地产企业的双赢。
(二)代建房。
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取得了一定收入,但始终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根据税法规定,这是营业税而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利用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免税规定来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法》中也有规定: “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 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利用销售的有利条件,对准备购买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房产作为投资成为新项目的合伙人,这样又可以节约购房投资人的购房预算支出,增加新项目的流动资金,使新项目更快地开业经营。如果其合伙人资金充裕或房地产企业急需货币资金,也可以在短期内将投资的房产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获得流动资产,实现销售的目的。这样既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又可以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大大减轻了税负。
税务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后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的税务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筹划的作用。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 上一篇: 房地产筹划的另类思路:先关门再清算
- 下一篇: 增值税转型对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