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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收筹划综合税筹产品归类不同 征退税率有异
  大金公司专业生产各种规格的通用排液泵。该公司2006年10月份产品出口销售收入3000万元,同时实现内销收入2000万元,上月进项税额留抵10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合计8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规定,该产品有两种不同的征退税率:一种是征税率17%,退税率13%(海关商品编码8413502090);另一种是征税率13%,退税率11%(海关商品编码8413502010)。该企业主管出口退税的经理认为:该商品既可以按“征税率17%,退税率13%”进行操作,也可以按“征税率13%,退税率11%”操作。显然,征退税率差率较大的那个方案对企业显然更有利。于是,就要求负责纳税申报的财务人员按“征税率13%,退税率11%”进行申报。当企业的纳税申报做出来之后,该公司的税务顾问提醒说:问题可能没有这么简单。那么,在这种有两种征退税率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公司在发生出口业务,需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该怎样进行选择呢?

  [筹划分析]

  出口退税环节是税务部门重要的管理环节,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比较严格。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出口退税环节就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大家都知道,对于每一个企业而言,所生产的产品是很具体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出口产品的征退税率既有按某个具体产品来确定的,也有很多产品的征退税率是按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用途来确定的。因此,就生产具体产品的企业而言,在按照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用途确定征退税率的产品里,有一些产品根据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用途,既可以归入这一类,同时也可以归入另外一类,而这两个类别产品的征退税率并不一致,如果企业在其中做出选择,其结果也不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有关业务进行分析和筹划。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果要进行筹划,就需要对不同的方案或者几种可能性分别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不同的结果,然后再进行选择。

  方案一:按照征税率17%,退税率13%这一政策规定进行计算分析:1.由于企业出口的商品征税率为17%,而退税率为13%,中间存在一个征退税率差,征税税率差为4%,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将其差额作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当月进项税额转出数为120万元(3000×4%)。2.计算当月销项税额为340万元(2000×17%)。3.该企业当月实际应退税额为:440万元(100+800-120-340)。

  方案二:按照征税率13%,退税率11%这一政策规定进行计算分析:1.由于企业出口的商品征税率为13%,而退税率为11%,中间存在一个征退税率差,征税税率差为2%,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将其差额作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当月进项税额转出数为60万元(3000×2%)。2.计算当月销项税额为260万元(2000×13%)。3.该企业当月实际应退税额为580万元(100+800-60-260)。

  [筹划结论]

  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可以发现,按照“征税率17%,退税率13%”这一政策规定,该公司当月可申请退税440万元;而按照“征税率13%,退税率11%”这一政策规定,该公司当月则可申请退税580万元。两种不同的征退税率,使得企业的当月应退税额相差140万元。

  以上还只是仅就出口退税方面作了比较,其实,不同的政策背景对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很大影响。我们在这里仍按照以上案例数据进行计算比较。

  首先,按照“征税率17%,退税率13%”这一政策规定进行计算分析: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进项税额结转额是作为产品销售成本进入费用的,也就是说这里有120万元应当作为销售成本入账,成为利润的减项,这样该公司就少了120万元利润。

  其次,按照“征税率13%,退税率11%”这一政策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同样道理,这里有60万元应当作为销售成本入账,成为利润的减项,这样,该公司仅少了60万元利润。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第一种政策规定,企业将减少利润120万元;而采用第二种政策规定,企业只减少利润60万元,相比之下,第二种操作方案可以为企业增加利润60万元。

  [筹划点评]

  我们无法理解企业为什么会做出利用“征税率17%,退税率13%”方案更有利的选择,但是,通过具体的分析,我们知道应当选择“征税率13%,退税率11%”的征税方法。这个案例可以给我们如下提示:一是对税收政策和有关规定不能简单、直观地判断,应当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分析;二是有关法律是一个网,它可以对其所调节的内容进行规范,但是,任何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的事物,在具体操作环节,纳税人存在结合实际进行操作的选择权,这与“打擦边球”和避税是两个概念。类似于本案例,生产性出口企业具体生产产品的品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的规定可能还存在其他可以选择的操作地方,纳税人不妨举一反三。

  [筹划难点]

  本案例涉及到如下难点:其一,企业所生产的出口产品确实存在可以按照不同类别划分,且有可以采用不同征退税率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前提,但是企业未必对有关规定把握到位,所以自由裁量权往往被海关或者主管税务人员所掌握;其二,在产品申请报关出口时,商品编码首先需要得到海关通关处的认可,所以,如果有关企业想进行选择性筹划操作,就需要在通关前就进行选择性筹划,从而掌握运作的主动权;其三,税务机关对该事项的认可程度有时也比较难以把握,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引起涉税争议。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产业结构在发生着不断变化,所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也在不断调整中。例如,最近一次的出口退税率调整是2006年9月5日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出的联合通知( 财税[2006]139号),明确从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鉴于上述情况,作为在征退税率方面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国家的有关政策动向,以免造成筹划失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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