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实验学校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案例】株洲某实验学校,是一家从事幼儿教育、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和教学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该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的收入为增值税免税项目,2020年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为该纳税人更好的提供教育服务给予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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