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免征增值税近六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株洲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纳税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是一家主营食用菌生产、销售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该纳税人免税销售额近二十万元,共免征增值税近六万元,切实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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