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贵州一家苗族特色工艺品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大成方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第二条第(三)点第26项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属于贵州省新增鼓励类产业。
综上,你公司若苗族特色工艺品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则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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