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单位是一家康复中心,根据顾客身体状况及要求为其制定康复计划并帮助其进行康复训练,请问我单位可否按提供医疗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大成方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附件《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第九章为康复医疗,指对各种功能障碍进行康复评定、功能训练和恢复的医疗,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治疗”两个部分,共计150项。
因此,你单位若是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机构,且提供的康复训练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康复医疗的范围,则可以按提供医疗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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