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经营一家语言培训网站,境外非居民个人不需要来到境内,通过我公司网站在线提供语言培训服务。请问非居民个人取得培训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成方略: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11月11日对“非居民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网站以及APP给境内孩子提供英语培训,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解答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网站以及APP提供培训服务,如果个人没有来境内,则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境外非居民个人没有来到境内,通过你公司网站在线提供语言培训服务,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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