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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务问答通行费纸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会员:

  税务检查我公司2017年至今的涉税事项,提出我公司通行费纸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合理,请问通行费纸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第二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五条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综上,你公司2017年度至今可抵扣的通行费纸质发票分为三类:(1)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按3%抵扣进项税额;(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可按5%抵扣进项税额;(3)支付的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均可按5%抵扣进项税额。请你公司核实抵扣情况,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取得的通行费纸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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