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我公司从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一项技术使用权,协议约定于2020年1月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某些原因,我公司打算2019年12月提前支付,请问我公司应于何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大成方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在2019年12月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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