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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务问答销售自产石料能否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会员: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销售一批自产石料,请问我公司能否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你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石料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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