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发生的电费,通常是挂表单位直接向电力公司结算,获取专票,然后再向实际用电方收取款项,关于后者扣税凭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问题,北京市税务局2018年7月23日曾经通过答疑明确由挂表单位直接向用电方开具电力发票:
「A公司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增建办公楼,由B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用电由B公司自行承担。供电公司对A公司开具发票并由A公司支付全部电费(包括施工场地用电),A公司再向B公司收取施工耗用的电费。那么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
答复内容:
您好,考虑到施工耗用的电费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其所对应的增值税也应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进行抵扣,这种情形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A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
实务中,有些挂表单位不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就遇到了麻烦,从电力公司购买电力支付的款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还要再加价3%向实际用电方收取,导致重复征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安徽省、福建省和河北省曾先后发文,明确了处理方案,特此分享。
安徽: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福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河北: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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