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类(10月热点问题)
1、问:我公司是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根据政策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按15%加计抵减的政策,我公司还需要再次提交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问: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3、问: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现在都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4、问:如何判断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5%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系统运行类(10月热点问题)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1、问: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确认签名”是指什么?
答:“确认签名”是指在平台中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纳税人申报期内需对抵扣勾选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方可进行当期的抵扣申报工作,经“确认签名”确认后当前统计表将作为申报抵扣的依据。
2、问:本期无进项抵扣需求是否需要申请统计并确认签名?
答:若纳税人本期没有需要勾选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则不需要在平台中进行申请统计并确认签名。
3、问: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答:征期内,纳税人完成当期抵扣勾选后,需在增值税申报抵扣前,到“抵扣勾选统计”模块申请统计,生成本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并进行确认签名。
4、问: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勾选为“部分抵扣”和“不抵扣”的发票,该所属期申报缴税后能否再次选择抵扣?
答:不可以再次选择抵扣。
5、问: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确认签名”功能何时开放?
答:“确认签名”功能仅在申报期内开放,确认签名和撤销签名支持多次操作。如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前申报抵扣的,可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进行确认签名。
6、问: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确认签名后,需要继续勾选发票怎么操作?
答:确认签名后系统会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成功“撤销签名”后继续进行勾选和撤销勾选操作。
7、问: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如何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答:纳税人可以在“进项发票查询”模块里的“单票查询”和“未到期发票查询”中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8、问:扫描认证的发票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确认签名?
答:扫描认证的发票,需要在申报抵扣前登录平台进行确认签名。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为抵扣勾选,如需调整用途需撤销抵扣勾选后重新勾选。
9、问:什么情形下,企业需要使用“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
答:平台获取到企业当期已完成增值税申报的结果后,会自动跳转到下一税款所属期,并显示“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若企业需返回上一税款所属期调整认证数据,可进行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
10、问: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进行回退税款所属期的操作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回退税款所属期需要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税款所属期跳转到下期后,企业又在当期撤销申报;
(2)平台获取到的需回退的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3)在回退属期的申报期内。
11、问:什么情形下,企业需要使用注销勾选功能?
答:一般情况下进入申报期后纳税人才可进行确认签名,需要做注销当期申报提前确认勾选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对下一税款所属期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12、问: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业务是否要携带税控设备?
答:需要携带税控设备。
(二)电子税务局
1、问: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海关完税凭证采集?
答:纳税人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功能】—【海关完税凭证采集】路径进入海关完税凭证采集界面后,可对未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新增记录和数据导入,并对其进行勾选和选择报送。纳税人可根据采集月份、状态查询和导出符合条件的海关凭证数据及历史数据。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前,可先获取稽核结果,点击[当月可抵扣合计]按钮,查看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
2、问:纳税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需要填写附表,但没有附表可供填写,请问是什么原因,要如何处理?
答:只有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模块中,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时,将“广告业是否允许差额扣除”选择为“是”的纳税人,才可以填报附表《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如果纳税人属于广告业允许差额扣除的情形,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修改“广告业是否允许差额扣除”为“是”,再据实填写附表《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3、问: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时,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开票金额和税额据实填列后,出现错误提示“附列资料第8栏【***】必须等于第7栏除以1.03的值【***】,主表第16栏第2列【***】必须等于第1栏第2列*【0.03】+第4栏第2列*【0.05】的值【***】”,请问是什么原因,要如何处理?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申报规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由纳税人填写的含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以及由开票金额计算税额时,由于四舍五入的问题,可能会出现系统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与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如遇系统计算的数据与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纳税人只需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相应数据填列由系统自动换算。
(三)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1、问: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不显示“生产经营”模块,应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一般是因为企业类型不正确导致的。目前扣缴客户端软件中仅支持三大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可在代扣代缴模块,点击左侧“系统设置”→“单位管理”→“单位信息”,查看“企业类型”是否为上述三类,若不是这三类,软件上方是不显示生产经营模块的,可联系所属税务机关修改企业类型后再回到扣缴客户端中操作。
2、问:扣缴客户端数据备份、数据恢复的路径是怎样进入的?
答:数据备份: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备份设置,可选择路径后点击“备份”按钮;
数据恢复: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可选择备份的文件后点击“恢复”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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