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类似x团的在线交易平台,设置代理人,公司不收代理费。经营中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代理人在系统里面录入商户后,A公司未来按商户流水的一定比例,返奖励给代理人。
2.代理人通过自己分享链接加入平台的用户,该用户未来在平台上消费,返一定金额奖励给代理人。
3.代理人在平台上消费,A公司也会一定金额奖励给代理人。
请问A公司给所谓代理人的奖励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三种奖励方式下,第一种和第二种奖励方式应当视为佣金,第三种奖励方式应当视为返利。
第一种方式下,先录商户后,后来商户有流水交易,平台向商户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同时向录入个人给予奖励,这其实就是对个人为平台引入流量的奖励,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平台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方式下,好友通过代理人分享链接消费,这里其实和第一种方式并无实质不同,代理人为平台引入客户,实际消费发生后平台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平台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下,代理人自己消费属于返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个人因购物取得的返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因为以前文件制定时间比较早,没法考虑到平台返现这种创新经营方式。但是现行平台返利和企业直接返利只是返利渠道的改变,但是始终都是以客户在消费为前提的,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应当都视为个人消费返利,不征收个税。但是考虑到文件未能明确因素,建议要和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争取按照购物返利方式处理。
提示:对于上述返现,属于佣金的建议要准备以下证明资料,迎接税务机关检查:
1.企业佣金活动的安排;
2.网络支付平台企业出具的收款明细;
3.网络支付平台企业将佣金拨入个人在该平台账户的拨付款项明细;
4.平台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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