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企业精装修的“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业内人士倾向于不交,但也有部分税务人员认为,企业将精装修的“样板房”用于对外参观,也算一种“使用”,应该缴纳房产税。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聊一聊这个话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出,认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关键是如何定义“使用”这个词。
查询百度汉语“使用”的解释为:使人员、器物、资金等为某种目的服务。
将精装修的房屋用于购房者参观,为了达成成交的目的,从广义上来说,的确也算是一种使用,但是这种使用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那种使用吗?
众所周知,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仅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还具有保值增值的一种功能,也就是金融属性。
如果把房屋用于参观认为是使用的话,那么,对于部分开发商在房价上涨时,对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捂盘惜售”,作为一种金融商品囤积起来,坐等升值,发挥它的金融功能,以达到炒作的目的,是不是也算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使用呢?
还有,企业去银行贷款一般需要抵押物,房地产公司将待售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用于银行贷款,能不能也说成是使用呢?
此外,买房子是个大事,所以,在买房前,都是要参观的,不仅是样板房,其他的毛坯房的现房销售,也会要参观,如果把参观也认定为使用的话,那几乎所有待售已被参观过房屋都可以认为是使用。
因此,把“使用”这个概念人为扩大化,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对于房屋的“使用”概念,还是要回归它最原始、最本质的功能,即居住、办公、商用等,而不是把一些衍生出来的功能也定义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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