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触到一个案例,由于立据人未贴花,在该由谁来补缴印花税款的问题上,协议签署双方意见不一。
甲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A公司是其唯一股东。2019年3月21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将股东A公司持有的2000万元股权转让给B公司。《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载明,A、B公司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转让方A公司愿将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B公司,受让方B公司出资2000万元,购买转让方A公司转出的甲公司全部股权。股权转让后,受让方B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
此股权转让协议书A、B公司各持一份,甲公司留存一份,呈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但书据立据时,A、B公司均没有申报缴纳印花税。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补缴印花税呢?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股东作为立据人,属于印花税法定纳税义务人,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但如果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股权转移书据的持有人,当事股东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由于A、B公司均未贴印花,因此,甲公司作为股权转移书据的持有人,应当补缴印花税2万元(2000×0.5‰×2),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丛台区税务局)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上一篇: 登陆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网络在线状态是什么意思
- 下一篇: 采暖费发票报销如何财、税、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