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个税法交流群,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就是企业单独购买的电梯如何确定折旧年限(不考虑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的情况)?
首先发言的一位朋友回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因此,如果电梯与房屋、建筑物合并记账的,折旧的最低年限按照20年计算,如果可以单独记账,其折旧最低年限按照10年计算。”
应该说,这个解答还是比较靠谱的,区别了两种情况,分别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第二位发言的群友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根据上述规定:电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因此,电梯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第三位发言的引用了新的依据。他说:“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电梯属于“2100000机械设备”中的“2101000起重设备”,固定资产代码为“2101009电梯”,不属于“房屋、构筑物”。
因此,电梯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第四位也放了大招,他搬出了由原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原国务院法制办宋大涵主任和原国家税务总局王力副局长担任顾问,财政部原税政司史耀斌司长、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原孙瑞标司长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原刘烙司长担任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权威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及适用指南》。
《指南》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的解释为:“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由于电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因此,电梯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这个解释非常详细,但是也没有完全说服另一方。
第五位辩驳说:“电梯的使用寿命有20年吗?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报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61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报废:(一)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
电梯一般情况下15年,特殊情况18年就要强制报废,按照20年计提折旧明显与实际脱节。因此,按照10年计提折旧才符合真正的实际情况。”
火药味越来越浓,一时间谁也说服不了谁。
各位小伙伴,对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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