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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务问答使用ETC卡消费的通行费,教你这样申报抵扣

  为了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ETC改造正全面加速进行中~到2019年底,80%以上的高速公路将完成ETC改造工程。2020年起,逐渐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这段时间不少车主纷纷办理了ETC,但在使用ETC的过程中,很多车主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使用ETC卡消费的通行费,怎么取得发票呢?怎么申报抵扣呢?

  针对大家的疑问,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份发票获取指引: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式样

  编码规则: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流程

  (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发票开具。

  客户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2017年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一)发票种类

  1.不征税发票

  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2.征税发票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二)发票获取方式

  1.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

  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

  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2.ETC预付费客户

  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3.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

  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申报与抵扣

  (一)抵扣类型

  1.开具充值发票(不可抵扣)

  充值ETC卡后,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充值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2.开具消费发票

  未索取充值发票且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的第10个工作日期,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根据收费公路性质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a、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不可抵扣)

  b、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抵扣)

  (二)抵扣、申报流程

  1.勾选进项

  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2.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五、发票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文件依据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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