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它可以在计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以扣除。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财税〔2013〕103号
财税〔2017〕39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
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征管)
财税〔2018〕22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征管)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二、年金
(一)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标准扣除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三)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四)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底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1:工程师张某就职于安徽省某地A上市公司,2019年5月开始,公司设立企业年金,个人和单位均按照张某上年平均工资的5%缴纳。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为96000元。A上市公司于2019年8月底与张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A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420000元。张某离职后暂未就业,社保处于暂停缴纳状态)
解:张某2019年在A公司工作期间累计可扣除年金10000*4%*4=1600元;
超过免税标准的补偿金=420000-96000*3=132000元,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32000*10%-2520=10680元。
案例2:王先生2019年供职于A公司,每月缴纳500元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比例不高于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2030年8月,王先生满60岁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纳税?如果王某2025年出国定居,需依法一次性提前领取年金,其个人帐户余额23万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1.如果按月领取,每人领取2157.27元,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2157.27*3%=64.27元
如果按季领取,即王先生每季领取6471.81元,那么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王先生每季应纳税额=(6471.81/3)*3%*3=194.15元;
如果按年领取,即王先生每年领取25887.24元,
王先生每年应纳税额=25887.24*3%=776.62元。
2.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30000*20%-16920=29080元。
三、商业健康保险
(一)限额扣除政策
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2.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适用对象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3:李某2019年每月工资为5100元,1月份购买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假如李某2019年除此以外,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19年李某商业健康保险限额是多少?
解: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5100*12-60000=1200,1200小于200*11=2200。应扣除商业健康保险1200元。
案例4:证券经纪人李某,户籍所在地北京昌平区,在合肥包河区工作。2019年1-12月每月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证券公司取得佣金收入113300元,2019年1月李某购买了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单期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并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为4800元,相关资料当月交给了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证券公司财务部。请问李某2019年其他扣除金额是多少?李某如何来办理扣除?
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李某1月提交保单,从2月份扣除,全年可扣除金额为2200元(200×11)。
四、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注:新个税法施行后,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一样,实行按年综合征税,不需要按月计算限额并扣除。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4.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注:案例5和6摘自《个人所得税一本通》
案例5:老王在上海某公司工作,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00元,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0元,老王自2019年1月起购买了一款符合规定的税收递延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每月需缴纳保险金80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健康以外的其他扣除。问:老王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元?
解析:1.计算可扣除限额
老王年度综合所得收入=120000+20000*80%=13600元;比例扣除限额=13600*6%=8160元,小于扣除最高限额,因此,老王2019年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支出扣除限额为8160元。
其次,计算老王当月税前可扣除的已支付税收递延型商业商老保险费。
老王月实际支付保险金800,全年实际支付9600,大于扣除限额8160元,只能税前扣除8160元。
因此,老王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36000-60000-8160=6784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7840*10%-2520=4264元。
案例6:老王202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其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约定,按月可领取商业养老金3000元。老王每月领取时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解析:老王按月领取商业养老金,由保险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75%*10%=225元;
如果改为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则需在领取月份,由保险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12*75%*10%=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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