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国税函〔2009〕456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思考1:9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是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废止?且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已可自开专票,此条表述是否应及时予以修订?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思考2:90号文件第二条,销售旧货不得放弃减税?不得开具专票?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均应按3%减按2%计征?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放弃减税可开具专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条并未包括销售旧货。销售方为了减征1%,而让购进方失去3%的进项抵扣,总体显然不划算。
思考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均可以放弃减税?且并不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自开专票,“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表述是否应改为“并可以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得抵扣的(不得抵扣: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购进的)已使用固定资产,放弃减税后,不能适用11%,只能按3%开具专票。
减税可以单项放弃,而免税权不能选择放弃: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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