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付款方与收票方不一致问题的解答
问题:我们泉州开始施行的医保结算采购,我们开票给医院,医院汇款给医保结算中心,医保结算平台打款给我们,付款方跟收票方不一致,想问下是否需要那些材料来提供证明支持。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票应开具给实际货物的购买方或者服务的接受方,与货款的支付方式没有直接关系。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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