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工信科[2016]11号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科委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科委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工信科[2016]11号 2016-5-19
税屋提示——依据津工信规[2021]1号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科技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规范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并印发了《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科委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9日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规范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根据市场竞争需要,由企业自行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创新组织系统。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实施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高层次、高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掌握核心关键技术,选择技术发展方向,前瞻布局战略技术研发,开展相关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和企业技术标准;
(三)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全方位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科技进步对企业发展的驱动作用;
(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相关创新平台、企业、科研机构、大学联合共建的协同创新网络,加快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五)凝聚培养创新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造就高水平的创新领军人才。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布申报通知,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10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创新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拥有行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成长良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应超过3%,或超过1000万元。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要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70%以上,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50人。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六)企业技术中心有显著的技术创新成果,有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的课题,有中长期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和研发课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高,新产品利润高;技术创新对企业提高效益作用大。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完成申报,申请材料包括:《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
第八条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创新情况快报填报。
第十条 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属主管部门,并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工作。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和指标证明材料等。
(二)评价材料上报。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数据计算与分析。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15天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以通知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上报评价材料被确认为虚假材料的企业;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调整与撤销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以通知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申请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申请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更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变更文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五章 政策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项目研发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符合条件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一条 滨海新区、各区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本辖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发布的《天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津经信科[2010]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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