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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致外地进津施工单位的一封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致外地进津施工单位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对于您所关心的税制转换问题、税收负担问题以及税款代征问题,我们为您做如下说明:

  一、税收负担是否会大幅上升

  首先肯定的是,营改增试点推行后,建筑业的税收负担不会大幅上升。若纳税人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政策,税收负担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根据文件规定,5月1日以后外地一般纳税人单位在津有项目工程的,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基础中不含税额部分,因此外地企业在津预缴税款会有所下降。例如:

  外地进津施工单位总包合同为200万元,支付的分包款为100万元,如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税率)计算,在津预缴税款和营业税款比较:

  增值税税款=(200-100)÷(1 11%)×2%=1.8万元

  营业税税款=(200-100)×3%=3万元

  少缴纳税款=3-1.8=1.2万元

  如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增值税税款=(200-100)÷(1 3%)×3%=2.91万元

  营业税税款=(200-100)×3%=3万元

  少缴纳税款=3-2.91=0.09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企业和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每100万元销售额(差额后),5月1日后缴纳增值税比现在缴纳营业税少缴900元,税收负担有所降低。对于一般计税方法,由于预缴率为2%,价税分离后,预缴税款会有更大幅度的下降。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必须适用11%税率

  本次营改增试点,为了保证全部行业税收负担只减不增,在税制设计上给广大纳税人很多过渡政策和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按照11%税率征收。

  1.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甲供材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材中没有甲供材料的最低比例限制,只要甲方有材料供应即可。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老项目过渡政策)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以上情形,依然按照价税分离的形式计算预缴税款,增值税的实际税收负担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负水平。

  三、预缴税款后的增值税核算

  天津国税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施管站)对外地进津施工单位进行增值税预缴税款的代征工作。外地施工单位在津施工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可凭借施管站打印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进行税款扣减,扣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减。

  四、纳税人分包款扣除凭证管理要求

  纳税人从总包款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五、5月1日以后外地进津施工单位发票开具规定

  5月1日后,外地进津施工单位在预缴税款时,施管站负责税款的预缴征收,不再代开营业税发票。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外地施工企业在公司所在地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进津施工,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票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执行。

  外地施工单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方收到发票后可以按照发票所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六、外地进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税款预缴的处理

  外地进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税款预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对于您所关心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和疑问,欢迎您拨打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号码:12366)进行咨询。您也可以登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tjsat.gov.cn)营改增专栏进行详细的业务了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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