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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建筑[2015]34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我市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津建筑[2015]34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我市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我市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津建筑[2015]349号     2015-9-28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审批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建部《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发[2015]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决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管理范围

  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二、信息管理内容

  建筑业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实名制信息、工程业绩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四类。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网站界面截图、办公场所证明、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及业绩证明、自有机械设备、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企业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有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等四类。

  企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实名制信息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资格注册证、职称证(学历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专业技术工人上岗证(考试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社保材料等信息。

  (三)企业工程业绩。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劳务分包工程等三类。

  工程业绩信息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材料、工程结算单等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在信息申请入库、资质资格申办、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履约、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优劣信息。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考核的其他信用信息。

  以上述信息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考核、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和建筑市场监管的基础数据。

  三、信息管理程序

  (一)信息录入

  企业首次申请信息录入时,应登陆“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资质管理系统进行初始注册,经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可用资质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及信息录入。

  1.进入“企业基本信息系统”,按要求编制相关要件的扫描件,并依次进行录入;

  2.进入“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按要求编制相关要件的扫描件,并依次进行录入;

  3.进入“工程业绩信息系统”,根据已中标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于外埠建设项目或业主自行招标项目,应待工程项目竣工后,进入工程业绩信息系统录入项目信息。

  (二)信息申报

  1.企业基本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申报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企业人员信息可每月申报一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进行申报,遇节假日不顺延;已入库的生产经营信息不得修改。

  2.当企业人员离职时,企业应于当月删除该人员实名制信息,离职时间以社保转移时间为准。当企业人员调入时,企业应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提出入库申请,调入时间以社保转移时间为准。

  3.企业提出信息入库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供所录入信息的原件,经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准予入库,已入库信息长期有效。其中,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等专业承包业绩信息入库时,应标注技术参数,同时提供工程设计图纸等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三)信息变更

  1.企业资质信息变更。当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于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2.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当企业章程、财务审计报告、办公场所、技术负责人任职、自有机械设备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调整“企业基本信息系统”中信息,录入相关要件扫描件,并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其他信息变化时,企业应自行进行调整。

  3.人员信息变更。当企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调整“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中信息,录入相关要件扫描件,并提出入库申请。已入库人员劳动合同、社保材料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自行进行调整。

  4.工程业绩信息变更。企业已入库工程业绩信息不得进行更改。如因项目后期维护或工程结算变更等情况,发生工程业绩信息调整,企业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准予入库信息变更。

  四、信息审验及入库

  (一)信息审验及入库分工

  1.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逐一核对企业上报信息的原件,经审验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对审验不合格的,应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退回企业。

  2.市建委应在受理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经审验合格的信息准予入库;不合格的信息,应提出审查意见,退回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3.市建委受理市管建筑业企业申报信息后,应逐一核对上报信息的原件,经审验合格的信息直接准予入库;对审验不合格的信息,应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退回企业。

  (二)信息审验及入库的重点工作

  1.人员信息审验。市、区(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审验企业人员信息时,应以社保部门官网查询记录为依据。凡申报单位主要人员信息与其他单位重复,经查证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告知重复单位,并限时删除重复信息。

  2.工程业绩信息审验。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审验企业工程业绩信息时,以企业提供的中标文件、工程合同、完工证明(房建项目以竣工验收为准)所列信息为核查依据。

  3.工程业绩信息入库。经审验合格的工程业绩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准予入库。公示期内接投诉的,由受理部门负责核查,经查属核查失实的,予以入库;经核查属实的,删除相关工程业绩信息,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4.企业信用信息入库。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经审核合格后,准予入库。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核实及入库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申报各类信息材料严格审查,确保入库信息真实、有效;对企业申报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暂停该企业信息上报。

  (二)市建委要加强对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企业信息审验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行为;对审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企业信息审验、入库及监管职责,不得擅自泄露企业申报的相关信息。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留存各批次信息录入、申报、审验及入库记录。

  附件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申报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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