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实现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84号)要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定于2015年7月1日至7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
一、调查范围
1.调查对象界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企业纳税人无论有无减免税,均须参加调查。个体工商户不需要个人进行申报。
2.税种界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也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减免。
3.减免税界定。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
4.时间界定。此次调查时间界定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企业会计年度。
二、调查方式
1.关于企业纳税人调查方式。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不论有无减免税,全部发放《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有减免税的企业,须根据《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报,主管税务机关会进行填报辅导;没有减免税的企业,必须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局”、“电子邮箱”(如果没有,可不填写)、“登记注册类型名称”、“所属行业名称”、“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应缴税金”和“当期实缴税金”几项基本信息后交回《调查表》。主管税务机关会逐户登记并核实。
2.使用电子申报的企业纳税人,在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中正确填制后上报电子数据。未使用电子申报的企业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拷取电子《调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调查表》获取途径。《调查表》可通过互联网方式,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填报软件,也可到主管税务局的申报大厅拷贝填报软件。
4.《调查表》填报方法。详细填表说明及软件操作说明随《调查表》填报软件一起下发,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辅导咨询,请纳税人按照要求仔细认真填报,以减少报送时修改错误频率。
三、调查时间
《调查表》随2015年7月1日至15日申报期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表》纳入申报必须填报资料之一,具体申报操作说明另见通知,请纳税人支持配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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