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9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货物通关便利化,优化企业涉税担保、简化涉税担保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精神,天津海关决定在试验区内深化涉税担保业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实际选择保证金担保或银行保函担保形式。
二、银行保函的担保形式除一票一保担保形式外,还包括银行税款总担保(简称总担保)、电子担保(含一份保函区域通用)以及组合式担保等。
企业选择上述担保形式应以解决不同类型的通关担保业务为依据:
(一)总担保形式:适用于通关货物需要选择保证方式办理通关手续,涉及通关业务相同或相似类型,可在保函额度和担保期限内关区通用同一份总担保保函。总担保形式可应用于暂时进出口货物担保、租赁货物担保、修理物品担保、减免税货物担保以及原产地、价格、归类审定引发的担保等。
(二)电子担保形式: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对将要照章征税的货物可以选择电子担保缴税形式“先放后征”,即在电子支付的基础上,事先向海关申请电子担保保函备案。电子担保可应用于所有照章征税货物的担保。
(三)一份保函区域通用担保:企业在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等区域通关过程中,可以选择一体化电子担保的形式办理“先放后征”通关手续。即企业只要有一份区域一体化电子担保保函在区域内任一海关备案,即可在区域内所有关区通关过程中应用该保函办理“先放后征”通关手续。一份保函区域通用可应用于所有照章征税货物的担保。
(四)组合式担保形式:企业在选择“集中汇总缴税”方式通关过程中,可以选择总担保与电子担保组合的方式办理通关业务。即先以总担保方式办理“先放后征”手续,在集中征收时可再选择电子担保缴税形式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组合式担保可应用于集中汇总缴税货物的担保。
三、银行保函业务的办理方法
(一)总担保:企业按《天津海关银行税款总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总担保保函,并由银行派员完成保函备案,企业凭备案通知在海关业务现场办理担保业务。
(二)电子担保:企业按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电子担保保函,并由银行派员完成保函备案,企业凭备案通知在通关时可在网上办理担保业务。
(三)一份保函区域通用:企业按海关总署2014年第8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区域一体化电子担保保函,并由银行派员完成保函备案,企业凭备案通知在区域关区通关时可在网上办理担保业务。
(四)组合式担保:企业可按总担保、电子担保和一份保函区域通用保函的办理流程办理组合式担保业务的保函备案,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在海关业务现场办理集中汇总缴税通关手续。
四、天津海关关税处承办除一票一保外银行保函担保业务的保函备案手续。
五、银行保函是指由海关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分行级别的以海关为唯一受益人不可撤销的格式符合海关要求的银行保函正本。
六、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即将到期的银行保函,企业可以选择办理续保和终止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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