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科高[2014]202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高[2014]202号 2014-12-1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文件精神,规范并有效开展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市科委 段志刚;联系电话:022-58832829;传真:022-58832970)
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组成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工作方向与原则,负责指导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修改或补充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复核、裁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申请,协调、解决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事项问题;
4.认定机构各成员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各成员部门沟通后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条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认定办”),设在市科委,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受理、组织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等工作;
2.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评审专家、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有关单位或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3.负责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等提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认定机构研究处理;
4.承办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在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宣传、咨询与培训等服务工作,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的汇总推荐工作。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条件与职责,专家条件与职责、纪律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出具假证、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
第六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至证书有效期截止年度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提请认定办复核。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天津市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上进行注册,并填写打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1000字左右),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的各类国际资质证书。
4.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我市具有高企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详见附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5.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并附相关的企业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
7.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供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文本。
8.企业全部职工明细表(须标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选择填报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省部级级以上科技奖励证明等。
10.企业前3位高管简历。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申报材料准备。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正二副),报送企业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经汇总推荐后上报至市认定办。
3.组织审查与认定。市认定办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专家,组织专家认定评审并出具专家评价意见表(详见附件),认定机构根据评价意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4.公示及颁发证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对有关异议问题进行受理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向科技部火炬中心申请核发证书编号后,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公章),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持相关认定文件(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证书有效期截止2018年12月31日。
5.年审。为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要求企业须在被认定次年起的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认定办提交资格年审申请表(详见附件),逾期未提交或提交后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提请认定机构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 罚责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其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3汇总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意见表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年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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